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13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刘*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238MF58782477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污染防治科例行巡查交办线索,对你单位经营的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3社肉牛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养殖场存栏肉牛约 350 头,晒粪场内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部分粪污混合雨水直排外环境;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整改,10月16日复查,以上问题仍未完成整改。
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
2、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
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
4、2025年7月28日在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作肉牛养殖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2025年10月16日在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作肉牛养殖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6、2025年10月17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法定代表人刘*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7证明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晒粪场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部分粪污混合雨水在没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流入外环境,构成“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1份。
9、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国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26号),于2025年11月2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经营的巫溪县田坝镇中鹿村3社肉牛养殖场雨污分流设施不完善,部分粪污混合雨水直排外环境;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因无个性裁量因子,处罚额度无法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进行裁量,经案审会研究,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正在整改中等情况,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