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5-0010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3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5〕第14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5〕第14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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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5〕第14号

被处罚对象: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

负责人: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73TB4G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 8 29 日,我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验,9 24 日收到编号2025090307924的检验报告,在你单位抽检的3把汽油加油枪1号、2号、4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860.820.02,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的规定,10 20 日执法人员询问后确认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

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924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025090307924)。

220251020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负责人骆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监督抽检协议复印件1份。

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报加油站相关问题的函(溪环函〔2025113号)复印件1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节选复印件1份。

6、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验情况确认单复印件1份。

7、检验现场环境执法人员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7证明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构成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8、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你单位负责人骆*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关于巫溪尖山加油站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1份。

证据8—10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我局处罚对象正确。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11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12、你单位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国家热工流量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No.2025092000145)。

证据12证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销售分公司尖山加油站已完成油气回收系统整改,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我局于202510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24号),于202511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溪环罚告〔202511),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在你单位抽检的3把汽油加油枪1号、2号、4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分别为0.860.820.02,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0-1.2 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管理要求: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最终裁量金额:2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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