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6-0001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04
  • 发布日期
  • 2026-02-05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6〕第 01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6〕第 01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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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01号

被处罚对象:李*

身份证号码:5122**********4237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13日,环境执法人员前往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砂场开展检查,发现现场设有一处砂场及一拌和站,检查时,两处场所均未进行生产作业,砂场设有一条干砂生产线,主要机器设备有破碎机1台、传送带2条、振动筛1台、制砂机1台、铲车1台,生产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噪声与粉尘。拌和站建有两条90混凝土生产线,配备水泥罐3个,砂石料仓6个,铲车1台,生产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噪声、粉尘和拌和废水。该砂场及拌和站均由你个人于2025年7月开始建设的,据你介绍试生产的产品全部用于文峰镇正溪村、建楼村农村道路提升工程不对外销售且该砂场及拌和站未取得环评相关手续。

你建设的砂场、搅和站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1份。

2.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1份。

3.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1份。

4. 2025年10月13日在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砂场、拌和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5. 2025年10月15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砂场、拌和站建设经营人李*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 2025年10月15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砂场、搅和站工人刘*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 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7证明2025年10月13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砂场、拌和站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建设的砂场、搅和站“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8. 李*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巫溪县文峰镇思源村砂场、搅和站工人刘*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8-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李*权,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10. 李*权于2025年12月25日提供的文峰镇商品砼站点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景通评报字[2025]第W1337号)。

证据10证明你建设的砂场、拌和站投资额为31万元。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向你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27号),2026年1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建设的砂场、搅和站构成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无整改措施;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3.经济承受力:个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零肆拾伍元。(小写:6045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