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6-0002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6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6〕第 02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6〕第 02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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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02

被处罚对象: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MACG6BX9XL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凤凰街道七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1226日,因柏杨河水质浑浊,环境执法人员对周边环境开展排查,发现污水来源于凤凰水库项目大坝开挖填筑碾压工程。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该项目的基坑开挖施工作业,该项目基坑开挖的一个切面存在渗水情况,渗水直接流入开挖的基坑中,你单位施工人员将基坑中的泥沙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抽至基坑上方的沉淀池内(约40m³),泥沙废水未达到沉淀效果,通过一根管道直接排入柏杨河,造成柏杨河河水浑浊。

该项目于202211月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号是渝(巫溪)环准〔202211号,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环境影响报告书了解到该项目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沉淀池,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直接用于砼拌合,多余部分用于场地洒水降尘,处理工艺与砼加工废水处理工艺相同,严禁污水、污泥直接排入水体。但你单位将废水直接排入柏杨河。

你单位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226日在位于巫溪县凤凰街道七星村的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水库工程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51226日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1226日在巫溪县凤凰街道七星村凤凰水库施工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1226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凤凰街道七星村凤凰水库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溪)环准〔202211号)复印件1份。

5、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

6、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水库工程EPC总承包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4-6证明凤凰水库基坑抽排废水应当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不能外排。

7、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水库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大坝开挖填筑碾压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8、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任*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7-1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美步劳务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12、整改情况照片打印件1份。

证据12证明该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已落实到位。

我局于202512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533号),20261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2),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小写:1787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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