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03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田*轩养殖场
投资人:田*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78FC7G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3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巫溪县田*轩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建于2018年,设计存栏约100头,目前生猪存栏约80头,圈舍2栋,圈舍占地约120平方米,化粪池4个,共约130立方米。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铺设的一根粪污收集管道破损,导致粪污渗漏流入外环境。
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3月18日在巫溪县田*轩养殖场现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3月18日在巫溪县田*轩养殖场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1份;
3、2026年3月19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投资人田*轩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3证明我局对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金盆村一社的巫溪县田*轩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其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巫溪县田*轩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投资人田*轩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巫溪县田*轩养殖场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04号),2026年3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小写: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