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6-0003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28
  • 发布日期
  • 2026-04-29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6〕第 06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6〕第 06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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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06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

经营者: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CKMC1Q9G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四坪村四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3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及销售,该养殖场建于2020年,圈舍占地约400平方米,设计存栏180头生猪,目前存栏生猪约120头,建有一台干湿分离机,化粪池约270立方米,还田面积约110亩。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将干粪堆存于养殖场内土地上,未进行三防措施。

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323日在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现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2026323日在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检查的视听资料1份;

3. 2026324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实际经营者黄*德所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3证明我局到达位于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四坪村四社的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其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的违法行为。

4. 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 实际经营者黄*德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经营者冯*碧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4-7证明巫溪县永祥生猪养殖场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64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07),20264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6),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 ;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小写:2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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