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6-0004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1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6〕第 08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6〕第 08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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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08


被处罚对象: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96970U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花台乡川主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3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进行检查,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主要从事货物转运等。该码头主要污染物为粉尘、废水,设有封闭式料仓;废水采取沉淀池沉淀。现场发现该码头堆存有未进行覆盖的物料,且物料装车时产生粉尘。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330日在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202641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对曾*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2026330日在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2026330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4. 现场负责人曾*境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境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6. 授权委托书1份。

7. 法定代表人谭*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 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

10. 渝溪货物仓储转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1份。

11.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4-1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市渝溪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64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09),20265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8),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2.管理要求: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小写:19188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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