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09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AC638E2P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原奉溪高速路出口东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20日,环境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巫溪县柏杨街道原奉溪高速路出口东侧建有一加油站,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未营业,有四台加油机,已基本建成。调查发现该加油站由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主要从事成品油销售。据加油站负责人熊*梅介绍,该加油站于2023年年底开始场平,2024年5月正式建设,目前已完成主体建设及主要设备安装,尚有环保和安全的部分设施设备待完善,该加油站未取得环评相关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的巫奉加油站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年4月20日在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2026年4月20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大队办公室对巫奉加油站负责人熊*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4. 2026年4月27日环境执法人员在巫溪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科提取的巫奉加油站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叠合图1份。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34页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2026年4月20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巫奉加油站进行检查,调查清楚你单位建设的巫奉加油站“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6. 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 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蓉身份证复印件1份。
8. 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的巫奉加油站负责人熊*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6-9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10.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项目为巫溪县巫奉加油站。
证据10证明巫溪县巫奉加油站总投资为1000万元。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10号),2026年5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9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肆万贰仟伍佰元。(小写:1425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