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07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93139190G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花台乡川主村3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3月30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建设的巫溪县花台乡配煤场项目进行检查,巫溪县花台乡配煤场项目主要从事货物转运等。该码头现有沉淀池2个,用于场地废水收集处理,沉淀池废水采取场地洒水、浇灌绿化等方式回用,淤泥采取定期清掏用于农田回填。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场地内堆存的煤炭进行密闭和遮盖,且正在进行物料破碎加工,而该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提及物料加工项目。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年3月30日在巫溪县花台乡配煤场项目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2026年4月7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对法定代表人吴*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2026年3月30日在巫溪县花台乡配煤场项目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4. 2026年4月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节选)1份。
证据1-4证明2026年3月30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巫溪县花台乡配煤场项目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 2026年4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吴*双身份证复印件1份。
6. 2026年4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 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巫溪县花台乡配煤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复印件(节选)1份。
8. 2026年4月1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复印件(节选)1份。
9. 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车载式移动破碎机委托购买协议书1份。
10. 2026年4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
证据5-10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双生物流码头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08号),2026年5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07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2.管理要求: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整(小写:19188元),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仟壹佰捌拾元整(小写:2180元),合计罚款贰万壹仟叁佰陆拾捌元整(小写:21368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