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6-0004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22
  • 发布日期
  • 2026-06-23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6〕第 10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6〕第 10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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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6〕第 10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73676394A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双阳乡白果林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5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工程K0+620路段未在道路外围设置防护栏,并有落石滚落至施工红线外。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混凝土挡墙、桥梁、涵洞、边沟、水稳层、沥青路面,于20258月正式开工,目前正在复垦,建设单位为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56月取得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号是渝(巫溪)环准〔202513号,文件内指明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线路挖方即挖即运,开挖前外边提前设置防护栏,尽最大可能地减少路基的外挖及周边植被的破坏。而该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部分落石滚落至施工红线外。

你单位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环保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56日在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202657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202656日在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202656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违反“未落实环保要求”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4. 20265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溪)环准〔202513号〕复印件1份。

5. 20265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

证据4-5证明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全线路挖方即挖即运,开挖前外边提前设置防护栏。

6. 20265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生态监测布置示意图复印件1份。

证据6证明巫溪县国道G651巫溪至大九湖段公路工程位于阴条岭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内。

7. 20265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 2026512日你单位提供的《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王*权同志代为履职的通知》复印件1份。

9. 202657日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负责人王*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 202657日你单位提供的刘*鸣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 202657日你单位提供的现场负责人刘*鸣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7-1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宁之源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12. 2026512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4〕第26)复印件1份。

证据12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不足5次,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

13. 2026515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提供的整改情况照片打印件1份。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措施已落实。

我局于20265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11号),20265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10),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落实环保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2);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2);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裁量等级2);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不足5次(裁量等级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裁量等级-2):整改措施已落实;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小写:30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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