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6-0005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7
  • 发布日期
  • 2026-07-08
  • 标题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6〕第11号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6〕第11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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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对象: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0X1ND35

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菱角镇大同社区同兴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617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养殖场建于2018年,设计存栏约600头,目前生猪存栏约400头,圈舍3栋,圈舍占地约900平方米,化粪池1个,共约250立方米。通过对该养殖场经营者的现场询问了解到,其在进行粪污还田时没有进行干湿分离,直接排到附近农田,由于排放量较大,导致粪污被雨水冲到山沟里,现场发现农田内还残留有之前排放的粪污。

你单位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6617日在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2026617日在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1份;

3. 2026618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实际养殖人杨*林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 2026618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三大队办公室对受委托人胡*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1-4证明我局到达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其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 2026618日受委托人胡*生提供的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2026618日受委托人胡*生提供的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珍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2026617日受委托人胡*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

8. 2026618日受委托人胡*生提供的胡*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

9. 2026618日受委托人胡*生提供的胡*生和杨*林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

10. 2026618日实际养殖人杨*林提供的实际养殖人杨*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5-10证明巫溪县猪宝宝牲畜养殖有限公司为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我局于20266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612号),20266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611),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单位构成了“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小写:5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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