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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1-003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巫溪县环境事件内部快速响应机制


     第一条应急值班按照值班领导、值班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组成。

   

     第二条

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值守人员要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遇事件或别的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交办件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做好事件的记录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当班领导、值班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应急值班室进行处置安排。

    

    第三条生态环境局内设指挥部、应急处置组、环境监测组、后勤保障组、专家组。指挥长由局长张勇担任,负责事件的统一指挥、调度工作;现场处置组由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长黄毅任组长,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涛任组长,负责应急监测、跟踪监控等工作;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主任金良体任组长,负责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专家组由曾华宁张定才张平李国俊丁功喜等人员组成,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等建议。发生环境事件后,各组要在第一时间内响应并做好预警准备。

   

    第四条

发生环境事件后,应急值守人员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报告情况,值班领导及时、认真研判事态,按照应急处置程序及时报告。

    

    第五条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组、环境监测组要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并经核实和研判后,按照污染事故处置程序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如果事件可能影响事件发生地比邻镇、乡甚至造成跨区域、流域的污染事件,应急值守人员经领导批示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事件有关情况的通报并按程序上报。
    第七条 事件超出生态环境部门可控范围,经请示领导批准后立即请示上级部门援助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第八条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县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和安排。
    第九条所有污染事件均要报送应急处置快报(至少2期)和应急监测快报(至少2期)、应急处置报告、评估报告。

    第十条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事件的终止指令。

    第十一条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处置、事后调查、执法及事后跟踪监控等工作。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出具监测数据及后续跟踪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局机关各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生态环境监测站要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事件后,形成事件调查报告、事件评估报告并收集其他资料,建立事件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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