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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1-003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环境应急物资是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本局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管理,提高物资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环境突发安全事故提供重要保障,根据“分工协作,统一调配,有备无患”的要求,特制定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一)应急物资必须由专人管理和维护,非主管、监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使用应急设备。

(二)建立《应急物资清单》、《应急物资入出库清单》、《应急物资领用单》、《临期/过期应急物资申报单》、《应急物资消耗记录》等物资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补充更换,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

(三)凡属于应急物资原则上不允许对外调用和借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一把手批准同意并办理调用或借用手续后,方可执行。

(四)为确保应急物资库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对储备物资及设备有腐蚀作用的危险品;库内注意防火、防盗、防虫、防潮,严禁吸烟。

(五)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材由管理人员按设备规定时限定期进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保养好设备和器材,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六)库存物资要定期进行清点,每年应清仓盘点一次。盘点时,将账、物进行核对。如出现账、物不清或数量不明要查明原因,并分别填写核对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账面调整。

(七)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对应急物资的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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