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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3-00103 [ 发文字号 ] 巫溪环罚〔2023〕第0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发布日期 ] 2023-06-01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3〕第03号(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3〕第03


被处罚对象: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

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AC4GHG05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大河乡双河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3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单位位于巫溪县大河乡双河村二社,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加工、建筑材料销售。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有两级泥浆干化池修建在河道内,最高水位线下堆存约200吨弃渣、沉淀池污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3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3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202337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冬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文*玉身份证复印件1份。

7.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4-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8.20233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8证明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整改完成。

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大宁河河滩最高水位线下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情况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3313日向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303130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3031303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大宁河河滩最高水位线下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构成了“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放量:100吨以上不足1000吨;2.排污情况:未超标。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金额:5.6万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有关规定,经巫溪县生态环境案审委员会决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执行,最终裁量金额4.48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凡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 。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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