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3-00107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3〕第1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3〕第14号(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3〕第14号
被处罚对象: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
法定代表人:郑*力
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5YWJCY8L
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朝阳镇朝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0月24日,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砂石加工点未生产,堆场部分防尘网破损,堆场部分未遮盖。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4日在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10月25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10月24日在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3年10月24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4、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法定代表人郑*力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股东证明1份。
7、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股东谢金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4、5、6、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8、2023年11月20日在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8证明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砂石物料堆场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在生产过程中,砂石物料堆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情况属实。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25日向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3〕C10250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3〕C1025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生产过程中砂石物料堆场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构成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2.管理要求: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最终裁量金额:1.787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的相关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巫溪县朝阳镇郑先力石材来料加工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柒仟捌佰柒拾伍整 。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