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6040253/2023-00111 | [ 发文字号 ] | 巫溪环罚〔2023〕第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3-12-05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巫溪环罚〔2023〕第21号(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环罚〔2023〕第21号
被处罚对象: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82634C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白果路33号附17号华辰财富广场2幢17-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11月21日,巫溪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达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的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加工点现场有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主要机器设备有:鄂破机1台,传送带4条,振动筛1台,制砂机1台,铲车1台,挖机1台,主要污染物为粉尘,粉尘主要采取雾炮机和喷淋降尘。现场检查时,该砂石加工点未生产,堆场部分防尘网破损,堆场部分未遮盖。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1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的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3年11月22日在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支队办公室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3年11月21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的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2023年11月21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的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进行检查,调查清楚该单位“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4、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身份证复印件1份。
6、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委托书1份。
7、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现场负责人申*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8、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巫溪至开州高速公路项目施工WYKTJA3标段K43+320-K47+000段路基(含涵洞)工程(Ⅱ标段)劳务分包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
证据4、5、6、7、8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处罚对象正确。
9、2023年12月5日在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文峰镇燕岭村的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证据9证明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已按规定完成整改。
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砂石物料堆场部分防尘网破损,部分未遮盖,情况属实,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2日,向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溪环改〔2023〕C11220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溪环罚告〔2023〕C112201号),告知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认为: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砂石物料堆场部分防尘网破损,部分未遮盖,构成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砂石加工点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登记管理;2.管理要求: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2.两年内受到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和其他组织;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最终裁量金额:1.9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重庆众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玖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纳,并将缴款单复印交到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结案,联系电话:5133159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溪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