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 我要留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1-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查结果的运用情形
1 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 巫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执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 水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执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抽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 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执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抽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 噪声污染排放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执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执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 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建设核技术利用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废弃物及污染物处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执行情况。 一般性检查、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