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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17-040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日期 ] 2017-09-18

巫溪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及决算公开表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根据职责和授权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牵头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综合协调、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和生态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4)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5)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排污权核定管理工作,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审查、核发办理排污许可证。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和使用管理工作。

(8)组织划定、调整、管理生态红线,贯彻落实生态红线管理制度政策。

(9)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和监督生物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1)承担环境监测行政管理职责,指导和支持县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组织对环境治理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建立环境质量发布制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2)提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和推广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3)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和实施环境保护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考核等工作。

(14)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带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创建,指导生态示范区与生态农业建设。

(15)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管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6)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单位的职能职责,巫溪县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分别是6个科室和2个下设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拟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秘、会务、档案、保密、扶贫、计划生育及妇女工作、环境应急及政务值班、财务管理、公车管理、后勤保障等机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对以局名义发出的文件核稿、送签、编号,并组织付印、盖章、保管和销毁等公文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机要和保密工作,管理县环保局、局党组、县环委会等印章;组织协调重要公务接待工作;承担本机关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组织人事、党建及党风廉政建设、机构编制、县环委会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办公室、组织处、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市局后勤服务中心)

(二)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配合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受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实施跟踪管理。负责排污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证、放辐射许可证、排污权交易、固体废物转移联许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审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发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环评处、规划处、辐射处,市局评估中心及排污权交易中心)

(三)污染防治科

    负责水、气、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开展环保“五大行动”相关工作。拟订流域、区域、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地表水适用功能类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拟订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及考核工作;负责牵头企业治理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强制性清洁生产、环境功能区达标创建、污染治理新科技推广、农村环境保护及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对噪声、汽车尾气、土壤、光、饮用水保护、黄标车淘汰、畜禽污染防治、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恶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实施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规划处、综合处、科技处、水处、大气处,市局尾气排放中心、环投公司及环保产业协会)

(四)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科

    负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核事故应急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组织拟订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实施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固体废物行政代处置工作。牵头固体废物、重金属、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城区土地及工业企业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及更新。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土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市局固废中心及辐射管理站)

(五)生态保护科

    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创建等规划及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负责市、县、乡镇和县级部门环保各级考核,开展环保督察督办、生态功能区年度考核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生态处、综合处、规划处、水处、办公室,市局环境监察办)

(六)法制宣教科

    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绿色学校及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信息化能力建设、环保业务培训、环境舆情监控、普法教育、法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众工作、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行政处罚审核和行政应诉、管理环保官方网站、微博及微信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法规处、宣教国合处,市局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及环境文化促进会)

    将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噪声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环境信访稳定等职责委托巫溪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承担。

    将组织编制污染源普查、数据更新及环境状况公报、环境统计、确定调整和公布市级及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等职责委托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承担。

二、下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

(一)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完成水、大气、土壤、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工作。

2.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督性监测: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需要,对市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性监测,全项目监测原则上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底。对于监测超标的污染源,应增加监测频次。执法监测:根据本辖区的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在线比对监测: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对监测。监测单位将比对监测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0号之前报送同级执法部门。

3.开展委托性工作。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编制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开展年度环境统计,确定调整和公布市级及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等工作。

4.承办县环保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监测处,市局环境监测中心、环科院、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及环境科学协会)

(二)巫溪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1.开展执法日常工作。依法接受县环保局委托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县环保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受理环境污染投诉;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事故的应急日常工作。

2.开展委托性工作。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噪声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及环境信访稳定等工作。

3.承办县环保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执法总队)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总计842.07万元,支出总计842.07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相比,收入减少1099.9万元、下降77%,主要原因是减少了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870万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396万元。支出增加或减少1099.9万元,下降77%,主要原因是减少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870万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396万元。

本部门2016年度收入合计842.0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42.07万元,占100%

本部门2016年度支出合计842.0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41.07万元,占52%;项目支出401万元,占48%

本部门2016年度年末无结转和结余。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842.0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99.9万元,下降77%。主要原因是减少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870万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39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93.99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自然生态保护资金200万元以及职工工资正常晋升等支出。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42.07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减少1099.9万元,下降77%。主要原因是减少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870万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396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93.99万元,增长54%。主要原因是增加了自然生态保护资金200万元以及职工工资正常晋升等支出。

本部门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41.07万元,占52%,较年初预算数增加75.09万元,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主要原因是职工工资正常晋升。二是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401万元,占48%,较年初预算增加218.9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污染减排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6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41.0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37.99万元,较上年增加104.0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职工增加公务员平时考核和车补。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103.08万元,较上年减少116.18万元,主要原因是把部分公用经费列支到环境专项督查工作经费中了,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没有因公出国出境业务活动,所以,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发生,度本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共计51.09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7.32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2.68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为迎接主要环保督察,组织的培训和交叉检查增多,导致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维护费增加。

(2)“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6年本单位没有新购车辆,单位公车保有量为6辆,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3.21万元,主要用于市内因公出行、环保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18.9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或减少3.14万元,主要原因是为迎接主要环保督察,组织的培训和交叉检查增多,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

公务接待费17.87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主要用于接待市县相关部门到我单位交流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8.41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45万元,增加主要原因是加的主要原因是为迎接主要环保督察,组织的培训和交叉检查增多,导致公务接待费增加。

(3)“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国内公务接待196批次,2053人,2016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5106元,车均维护费0.95万元。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3.08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开支主要用于办公费13.01万元、公务车运行维护费33.21万元、差旅费16.17万元公务接待费17.87万元等。机关运行经费较2015年减少116.18万元,降低47%,主要原因是把部分公用经费已经列支到环境专项督查工作经费中。

(2)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环境监察业务用车。

(3)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24.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24.33万元。主要用于采购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相关配套设施。

(五)、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7)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4)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5)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16)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7)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51811123

/县环保局2016年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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