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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MB16040253/2022-0004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及预算公开表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

职能职责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为正科级。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 ,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 、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规范应用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按要求设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县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1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接中央生态环境督察和市生态环境集中督察等有关工作。承担县政府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工作。

12)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巫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和相关县级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13)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1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

15)承担巫溪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6)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

17)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8)职能转变。巫溪县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巫溪。

(二)单位构成

(1)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会务 、信访、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承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成员双重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党群工作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执行生态环境有关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年度部门预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接受国家审计机关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对接市局办公室、组织处、人事处、财务处、机关党委,市局后勤服务中心)

   (2)行政审批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按规定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相对集中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组织开展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等工作。

(对接市局环评处、规划处、辐射处,市局评估中心及排污权交易中心)

  (3)污染防治科。

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跨区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负责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的实施细则,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规划设置有关工作。

(对接市局规划处、综合处、科技处、水处、大气处,市局尾气排放中心、环投公司及环保产业协会)

   (4)生态保护科

负责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统筹协调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接中央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承担对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承担市对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县对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中有关生态环境的考核工作。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调查处理的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综合性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承担巫溪县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

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对接市局生态处、综合处、规划处、水处、办公室,市局环境监察办)

   (5)宣教法制科。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舆情收集 、研判、应对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牵头指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 。负责办理相关涉法性事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实施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等工作。规范应用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对接市局法规处、宣教国合处,市局宣教中心、信息中心及环境文化促进会)

(三)下属事业单位职能职责调整

 (1)巫溪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1.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完成水、大气、土壤、声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工作。

2.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监督性监测:依照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管需要,对市控及以上重点污染源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重点污染源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性监测,全项目监测原则上必须在8月底前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底。对于监测超标的污染源,应增加监测频次。执法监测:根据本辖区的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执法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在线比对监测: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每季度开展一次比对监测。监测单位将比对监测报告于每季度最后一月20号之前报送同级执法部门。

3.开展委托性工作。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数据更新,编制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开展年度环境统计,确定调整和公布市级及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等工作。

4.承办县环保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局监测处,市局环境监测中心、环科院、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及环境科学协会)

2)巫溪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1.开展执法日常工作。依法接受县环保局委托对排污单位和个人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县环保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受理环境污染投诉;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事故的应急日常工作。

2.开展委托性工作。受县环保局委托开展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噪声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组织实施排污收费制度,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监督及检查及环境信访稳定等工作。

3.承办县环保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对接市执法总队)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1201.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201.4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6.65万元,主要是节能环保增加6.6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2年年初预算数1201.4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201.4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0.0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3.22万元,节能环保支出1016.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1.96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6.65万元,主要是节能环保增加6.65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01.4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01.43万元,比2021年增加6.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6.43万元,比2021年增加1.65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415万元,比2021年增加5万元,2022年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预算项目经费410万元,主要原因是其他污染防治增加主要用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费、宣传生态文明建设、中央环保项目入库前期工作、人才引进等其他重点工作。等重点工作。

巫溪县生态环境局2022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14.5万元,比2021增加0.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6.5万元,比2021增加0.1万元,主要原因2021年疫情缓解督查检查工作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增加,新法律贯彻实施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万元,2021相比持平,2021年维护费8万元,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公务车辆油料费、维修、车辆保险等方面支出。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2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37.63万元,比上年减少14.74万元,主要原因为是人员增加4名。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2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201.43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11231,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应急保障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4辆。

六、部门预算整体绩效目标编制情况及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情况。

完成全县的编制报告,室温排放基数达标,治理10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规范集中饮用水源,改善农村环境治理,全县的环境达到优良天数330天,完成治理生活污水处理数量15个,全年县环境达到优良标准330天,全年预算执行率90%,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80%,群众满意度95%,,集中饮用水源规范化数量80,部门预决算按时公开率100%。无县级重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编制。

七、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郑荣玲 联系方式023-518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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