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办发〔2018〕35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河街道办事处、城厢镇人民政府、天星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解决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渝环〔2018〕194号)要求,结合巫溪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在用、备用)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全县2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应依法划分保护区。仍未依法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虽已划定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必须划定调整。
(二)完善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全县2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均应按标准规范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完善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对标志(牌)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警示标志不明显或标示标牌文字图案模糊不清的水源地,必须进行完善。
(三)依法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一是按照排查及上报市环保局的问题清单,重点整治一、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网箱养殖等问题,完善保护区内交通穿越警示标志、防撞设施、污染应急设施建设。二是对新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制订专项行动方案,立查立改,全面实施整治,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实施范围及时限
实施范围:我县2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即巫溪县北门沟饮用水水源地、巫溪县后溪河水源地。
完成时限: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5月20日前,各责任部门根据问题清单完成“一个问题、一套方案”的制订,针对问题立说立行、立即整改,短期整治确实有难度的,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三、任务分工
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共同牵头抓好方案制定和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并分别上报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县环保局牵头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整治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督促指导入河排污口整治、非法采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河道内非法餐饮业、违法建筑整治等工作。
县交委:负责督促指导船舶、码头整治、交通穿越整治等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取水口关闭和搬迁、市政排放口整治、污水处理厂排放口整治、污水垃圾收集转运、漂浮物清理等工作。
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指导污水管网建设等工作。
县农委:负责督促指导农业养殖、种植污染整治等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县治违办: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搬迁、拆除相关工作。
宁河街道、城厢镇、天星乡:负责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及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问题整改,按照“一源一档”要求,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信息档案。
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进行问责。
县电子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问题清单、整治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每月月底前公开并更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从2018年5月起,每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委宣传部:加强宣传和引导,可组织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情况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原则,根据问题清单,各责任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在5月20日前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三)逐一落实销号。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务必按照整改方案,立说立行、加速整改,在11月30日前完成各项整治任务。问题整改完成后,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及相关资料报送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对本次专项行动的领导,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坚决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规范要求,明确标准。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环保督察整改办定期开展督察督办,重点检查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18年环保年终考核。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性质实行问责。
(四)精心组织,按期清零。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确保各项环境违法问题按期全部清零。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应加大排查力度,根据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根据整改方案倒排工期,有序推进。
(五)制定方案,报送进度。各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根据《巫溪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详见附件),在5月20日前,完成“一个问题、一套方案”的制定,并将方案报送至县环保局。
自2018年5月起,各有关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每月底前向县环保局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18年11月30日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县环保局、县水务局。
附件:巫溪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附件
巫溪县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保护区类型 |
具体问题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1 |
巫溪县 |
巫溪县北门沟饮用水水源地 |
一、二级 |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分及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警示牌、宣传标语 |
县环保局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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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未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流动人员在一级保护区内活动 |
县城市管理局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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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级 |
北门大桥跨越一级保护区 |
县交委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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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内准备建设水幕电影项目 |
县旅游局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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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内有烟熏腊肉临时加工点 |
县环保局 |
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治违办”、县水务局、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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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畜禽养殖 |
县环保局 |
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治违办”、县水务局、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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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内建有一座旅游公厕 |
县旅游局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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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内有餐饮企业存在 |
县水务局 |
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治违办”、县港行处、县环保局、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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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级 |
一级保护区内河滩上存在非法建筑 |
县水务局 |
县城市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治违办”、县环保局、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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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巫溪县 |
巫溪县北门沟饮用水水源地 |
一、二级 |
保护区周边有生活污水直排现象 |
县城市管理局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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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一、二级 |
保护区内周边有部分生活垃圾未集中收运 |
县城市管理局 |
宁河街道、城厢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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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巫溪县后溪河饮用水水源地 |
一、二级 |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 |
县环保局 |
天星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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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级 |
完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标志牌、警示牌、增设隔离防护设施 |
县环保局 |
天星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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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级 |
保护区内上游25户,下游8户居民存在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排现象 |
县农委 |
天星乡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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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二级 |
水源地保护区内需完善植被修复 |
县林业局 |
天星乡人民政府、渝宁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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