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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NB1849524L/2023-00010 [ 发文字号 ] (渝县巫)文综罚字〔2023〕F-000010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 2023-08-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县巫)文综罚字〔2023〕F-000010号


当事人:巫溪县上磺书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付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巫溪县上磺镇民河街171

单位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308031100分至202308031157分,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徐雷22003821026、李剑220038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巫溪县上磺书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涉嫌侵权出版物证据先行保存登记,抽样取证,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渝县巫文综检2023C-00019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在巫溪县上磺书店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执法过程。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出版物的事实。

4当事人巫溪县上磺书店提供的付X谷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巫溪县上磺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违法情节,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88日我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县巫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0,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8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侵权出版物15本;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或者通过巫溪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8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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