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NB1849524L/2025-00012 | [ 发文字号 ] | (渝县巫)文综罚字〔2025〕 F-000001号 |
[ 主题分类 ]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文化旅游委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1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7 |
(渝县巫)文综罚字〔2025〕 F-000001号
当事人:巫溪县艾好文具店(伍金花)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00238MAABWFY4X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伍金花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巫溪县文峰镇宁峰巷13号1单元6-1
你(单位)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一案,经调查2025年02月28日11时15分至11时52分,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徐雷(22003821026)、李剑(22003821022)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巫溪县红池坝镇艾好文具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文具店货柜内发现存放有《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及各类社科类共367册出版物,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检查,发现部分出版物纸张印刷质量、封皮工艺粗糙且印刷落款与实际出版社不相符。当事人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证据先行保存登记、送检。
2025年3月3日,我委依法对证据先行保存物品进行送检提请确权认定;2025年3月12日,相关出版社回函认定抽样送检的出版物印刷所用材料、防伪信息均与出版社发行的图书不相符,系侵权出版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渝县巫)文综检(勘)字〔2025〕C-000086 号的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在巫溪县红池坝镇艾好文具店发现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执法过程。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案件证据提取单3张。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的出版物的事实。
4、我委提请出版物侵权鉴定函及相关出版社确权回函[2025]XX-016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5、当事人巫溪县艾好文具店提供的伍金花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巫溪县红池坝镇艾好文具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 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违法情节,当事人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3月12日,我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县巫)文综罚告字[2025]第F-000001),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3月20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
2、没收侵权出版物320册;
3、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巫溪支行或者通过巫溪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城投大厦十楼(文化旅游委)
联系人:徐 雷(执法证号:22003821026)
联系电话:023-51522489
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03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