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NB1849524L/2026-00007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3-17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渝县巫)文综罚字〔2026〕F-2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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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县巫)文综罚字〔2026〕F-2号

当事人: 重庆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巫溪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238711670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 X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县巫溪县巫溪县XXX 

  2025年11月10日15时56分至2025年11月10日16时45分,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井斌(2200382XXXX)、曾静(2200382XXXX)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巫溪县X街道X号重庆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旅行业务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组织的2025年11月08日梁平、垫江两日游的行程资料进行查阅,经核查,发现该公司组织的此次行程中未按要求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执法人员对此次旅游行程单、游客转账记录、旅游团队确认单、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旅游包车乘车人员名单、旅游包车租赁合同相关资料进行了现场取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对现场复印的相关资料予以签字盖章确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我委于2025年11月15日立案。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为违反《旅行社条例》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渝县巫)文综检(勘)字〔2025〕C-000129的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在重庆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发现当事人未与旅游者刘XX签订旅游合同的执法过程。

2、现场检查照片案件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我委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组织的旅游行程相关资料的执法取证过程。

3、文书《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未与旅游者刘XX签订旅游合同的事实。

4、旅游者赵XX的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1份、旅游团队确认单复印件2份、团体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1份、旅游包车乘车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证明旅游者刘XX随团参与旅游行程的事实。

5、当事人重庆万州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或者通过巫溪公共缴费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巫溪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0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