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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18-02-12 | [ 发布日期 ] | 2018-02-12 |
巫溪县旅游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巫溪县旅游局是行政单位,主要负责牵头全县旅游业发展,推进旅游改革创新,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内设4个科室,管理2个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一是贯彻执行旅游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旅游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是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城乡旅游经济发展,编制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县旅游经济发展工作;三是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整合、开发和保护工作;按照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对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开发项目的审批提出建议;四是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旅游产业结构调整和扶持旅游新业态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旅游节庆活动;负责全县旅游招商引资、旅游建设项目策划等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对口支援工作;五是组织指导全县重要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线路和红色旅游资源普查、策划规划、开发保护工作;指导和促进特色旅游产品开发、营销。六是负责全县星级饭店和内河星级旅游船的监督管理工作;七是推动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八是承担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服务质量、旅游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和监督;指导协调旅游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九是负责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检测、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推进全县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十是统筹、协调全县假日旅游工作及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十一是制定本县旅游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职业培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工作;十二是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6.9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6.91万元,比2017年增加34.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46.91万元,比2017年增加34.05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
巫溪县旅游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2.7万元,比2017年减少0.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2017年相比无变化;公务接待费11.2 万元,比2017年减少0.3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11.5万元,比2017年减少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 万元,与2017年相比无变化;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巫溪县旅游局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0.6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3.4万元,减少10 %。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基本支出。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 0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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