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 我要留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预算/决算 >预算公开

[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18-041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8-02-12 [ 发布日期 ] 2018-02-12

巫溪县信访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巫溪县信访办属巫溪县委、巫溪县人民政府信访工作部门,内设四个科室一个中心,即综合科、接访维稳科、办信科、复查督查科、信访投诉受理中心;信访办行政编制8人、信访投诉受理中心事业编制6人,2017年末共在编在岗12人。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拟定全县信访工作年度计划和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经济组织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

(三)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群众来访。

(四)负责上级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协调处理群众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和异常信访;负责信访积案化解。

(五)对信访信息进行筛选、上报和反馈,对重要信访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六)督查、督办未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决策部署、信访事项协调研究、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以及在信访工作中不作为或作为不当,提出改进工作或责任追究的建议。

(七)负责征集人民建议,定期研究分析信访诉求情况,对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或工作制度的建议意见。

(八)提供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九)协调研究处理全县以及跨地区、跨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协调处置集体上访、群体性及非法上访事件,指导协调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十)指导全县开展网上信访工作,引导、教育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规范信访秩序;制定全县信访工作目标考核意见并承担信访考核工作。

(十一)了解掌握信访干部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开展培训。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89.25万元,比2017年增加19.7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46.74万元,比2017年增加20.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5.25万元,比2017年减少27.2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生活补助,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94万元,比2017年增加47万元,主要用于信访处突、涉稳专网、信访专网、培训费、维稳、联席会议、协调会议等重点工作。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3万元,比2017年减少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4.5万元,比2017年减少0.5万元,主要接待市委干部下访督导工作组指导督查我县干部下访及信访维稳工作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8.5万元,比2017年减少0.5万元,主要用于处理信访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段、重要活动、重要会议、节假日等信访维稳工作所发生的燃料费、车辆租用等各项费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部门运行经费(即公用经费)。巫溪县信访办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85.91万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31.91万元,增长67.89%。主要用于: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8年项目支出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94万元。

五、专业性名词解释(纳入公开范围的部门必须编制填写)

以下为常见专业名词解释目录,仅供参考,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增减。比如可将类级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细化解释到项级。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