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47J/2025-0001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8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5〕第004号
当事人:刘某某、梁某某
身份证:512228xxxxxxxx3976、450981xxxxxxxx041X
根据县法院移送线索,本机关对你二人涉嫌违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案现已调查终结,本机关认为你二人存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1日,刘某某在薯光公司文峰三宝村基地务工时受伤,经文峰卫生院治疗后出院,刘某某、梁某某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使用刘某某的医保卡在医保基金报销医疗费用1479.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六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二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退回违规报销医保基金1479.3元,处违规报销医保基金的两倍罚款2958.6元。
你二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巫溪支行
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账号:xxxxxxxxxxxxxxx9254
你二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