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38MB1503347J/2025-0002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8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8 |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5〕第006号
当事人:巫溪县凤凰镇石龙村卫生室
登记号:500238100130PDY8007
地址:巫溪县凤凰镇石龙村
单位法定代表人:姚盛丕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串换药品的违法行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重庆市医疗保障现场检查情况确认表》、《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款第四项,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退回违规报销的医疗保障基金3914.04元,对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处一倍行政罚款3914.04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行政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重庆银行巫溪支行
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账号:4001010120010009254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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