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溪医保处罚字〔2025〕第035号
当事人:巫溪仁爱医院(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AC5DKU1X
地址:巫溪县马镇坝柏杨街道柏杨南路65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邓军
2025年12月5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查明你单位存在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查实你单位医生在202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20日执行医保政策及履行服务协议期间,存在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涉及违规报销医保基金2176.03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违规事实,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现场核查通知书、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询问笔录、重庆市个人医疗费用结算表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违规行为。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约谈有关负责人,退回违规报销的医保基金2176.03元,对挂床住院等违规行为处一倍行政罚款2176.03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
户名: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账号:4001010120010009254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财务科开具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