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街道),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等文件规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以下简称《保障指南》),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优化。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统一病种范围: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统一,明确一类病种14种、二类病种39种。
2.规范就医结算:明确参保人可在全市所有确定的治疗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对费用结算管理、门(急)诊危重病报销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提升医保报销的便捷性和规范性。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和《保障指南》,准确把握政策内容和要求,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2.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新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度。同时,加强对医保经办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政策和操作流程。
3.做好实施准备: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保障指南》的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从2025年6月1日起,新政策能够平稳有序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县医保局反映。
附件:1.《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2.《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指南(2025年版)》。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