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属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进行转发,请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医疗机构医保负责人及医保科要督促各科室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医保局反馈。
三、本通知自2026年2月27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病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6〕1号)
巫溪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