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诚原石化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7008 邮政编码:408000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危险化学品板块第二项第二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35000.00元(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6.4吨0#柴油);没收违法所得27428.00元(贰万柒仟肆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账号3150010104000368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