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38MB1583631X/2024-00090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日期
  • 2024-10-16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诚原石化有限公司)
  • 发文字号
  • (巫溪)应急罚〔2024〕18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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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溪)应急罚〔2024〕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诚原石化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大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133****7008           邮政编码:408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11日至2024年8月2日,在巫溪县文峰镇三宝村拦腰田加油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社会车辆销售了27428.00元(贰万柒仟肆佰贰拾捌元)的0#柴油。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图片》,询问笔录,公安、市场监管局提供的资料及被处罚单位提供的资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依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危险化学品板块第二项第二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35000.00元(壹拾叁万伍仟元整)罚款;没收非法财物(6.4吨0#柴油);没收违法所得27428.00元(贰万柒仟肆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巫溪支行,账号3150010104000368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巫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09月1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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