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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50071502K/2023-00051 [ 发文字号 ] 巫溪府办发〔2021〕8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2181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21

(此件公开发布)


巫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4

1.1适用范围4

1.2工作原则4

1.3事件分类分级5

1.4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6

1.5应急预案体系7

2组织体系及职责7

2.1领导机构及职责7

2.2办事机构及职责8

2.3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9

2.4基层组织机构及职责9

2.5现场指挥机构10

2.6专家组11

3运行机制11

3.1风险防控11

3.2监测与预警12

3.3应急处置与救援15

3.4恢复与重建23

4准备与支持24

4.1人力资源24

4.2财力资源25

4.3物资装备25

4.4通信保障26

4.5科技支撑27

5预案管理27

5.1预案编制27

5.2预案审批与衔接28

5.3预案演练28

5.4预案评估与修订29

5.5宣传和培训30

5.6责任与惩罚31

6附则31









1 总则

为规范我县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立健全县委领导下的全县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我县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县应急局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协调全县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党委、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应急资源。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驻县武装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农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县政府负责先期应急处置,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服从和配合事件应对工作。较大突发事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政府负责应对的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县应急局代表县政府统一响应支援;其他类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场所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发生突发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政府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县委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发生重大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率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视情况启动一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且有亡人事故或社会影响相对较大时启动三级响应,视情况启动二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启动四级响应,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应急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县政府指派相关部门或人员抵达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结合我县风险分析实际,我县预案体系确定为:1个总体应急预案,4个专项应急预案,44个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分为23类)和32个乡镇(街道)综合应急预案。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编号)明细详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巫溪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县长担任应急委主任,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林业局、县信访办、县供销合作社、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国资监管中心、中国电信巫溪分公司、中国移动巫溪分公司、中国联通巫溪分公司、县供电公司、渝宁公司、县燃气公司、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巫溪经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2.1.2 职责

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关于应急管理的工作要求,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2.1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为县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机构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

2.2.2 职责

贯彻落实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办理相关文件;定期组织修订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审定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调研,并向县应急委提出工作建议意见;收集整理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县应急委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县应急委的指示,提出突发事件处置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意见;维护县突发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和应急指挥平台,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2.3 专项指挥机构及职责

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卫生委员会、公共安全委员会四个议事协调机构分别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具体类型突发事件,视情设立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具体指导下,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县级层面不同种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承担办公室职责的主管部门详见附件2

2.4 基层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一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先期处置等工作。组织制订乡镇(街道)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应急调查工作;掌握属地内突发事件情况和预警动态并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报和综合协调职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社区)、企业、学校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街道)处置突发事件有关科室负责人和相关指挥机构责任人组成。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者政府派出机构应根据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视情况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组

县应急局应建立我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县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县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分级分类标准和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委、县政府,抄送县应急局。

2)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趋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3)重点设施、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政府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县应急局负责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实时更新工作,同时向县应急局报送。相应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储运、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预警信号发布按照国家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进行。

2)发布预警途径。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市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短信、传真、邮件、网站、村村通、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面向基层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社、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信息发布全覆盖、无遗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质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物;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区域和本单位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应急信息调查。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应急处置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安排专人对应急事件进行现场跟踪调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措施,并立即向县应急局报告进展情况。应急信息要素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经过、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应急处理措施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伤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财产损失情况;其他重要情况。

2)信息报送。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和县级职能部门要快速反应,并立即向县政府值班室(51528016)、县应急局(51728808)电话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如尚未完全掌握情况,应指定专人跟踪核实,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信息来源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性质、损失状况、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事发现场处置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3)信息核实续报。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局要求核报时,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级职能部门应迅速按要求核实情况,并立即上报。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反馈事件及处置情况。事件处置过程中,要持续跟踪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势态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续报内容应包括最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机构的组织、对上级批(指)示的落实、处置力量和措施、社会舆情、信息发布以及需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等情况。

4)处置结束终报。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对事件作出终报。终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工作措施、社会影响、善后处置、经验教训、调查评估等情况。

5)信息上报与对外发布。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并由县应急局对外统一发布信息。

6)行政区域外和涉外的信息处理。涉及我县行政区域外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办公室要立即向涉及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时,事件发生地要及时报送县委统战部。属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人,由县委统战部按有关规定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通报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乡镇(街道)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委、县政府及相应部门接受市委、市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开展应对工作。市指挥机构设立后,县指挥机构按照市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委、县政府对巫溪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应当担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2)现场指挥。县委、县政府应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力量应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市委、市政府在现场设立有指挥机构时,县委、县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自然纳入市级现场指挥机构,并在其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市级部门指派有工作人员前往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巫溪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县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由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家属安抚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质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后勤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3),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县应急局做好衔接。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县经济正常运转时,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委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发布制度。

2)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管控与引导,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发布与报道。

3)一般、较大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由现场指挥部负责起草,经县应急委领导审签后,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统一发布信息。

4)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按重庆市相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发布。

3.3.6 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的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应急级别,进行处置。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发展到县政府难以控制和处置时,县应急委应提请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或向其他区县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确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时,报市应急委通过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申报。

当事件涉及到港澳台或国外时,县政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3.3.7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县委、县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及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1)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支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指导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2)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迅速组织实施。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报市政府应急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具体指导县政府的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评估、制定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并及时组织实施。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场指挥部要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并在撤离现场前向县应急局提交事件初步调查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政府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参与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向县政府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事件调查工作,并认真执行有关决定。

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局。

3.4.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应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和供气等公共设施。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县、乡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武警和预备役民兵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人防、消防、医疗、地震、防汛、矿山、建筑工程、市政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2)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争取第一时间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等方面,由各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3)一般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县应急委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特别要发挥人武部、武警消防和预备役民兵的中坚作用,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2 财力资源

1)县政府和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县、乡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2)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县政府筹集资金,保障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县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请求市政府财政或者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3)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县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其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县应急局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要与相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和储存。

4.4 通信保障

1)县经济信息委、县文化旅游委等部门(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2)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整合公安、医疗、气象、防汛、地震、环保、安监、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应急通信系统,构建全县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形成互联互通的综合应急信息交流平台。相关处置部门要配置计算机指挥终端、专线电话、无线指挥手持电台、卫星电话、手机双卡以及其他有效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指挥机关、事发现场指挥部及其重要场所的通讯。

3)由县经济信息委牵头,县民防办参与,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县政府应急应战指挥平台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县经济信息委制定的单项预案《巫溪县突发事件通讯保障预案》实施。

4.5 科技支撑

1)县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和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普及。

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县应急局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并实现与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互联互通。

3)县应急指挥平台应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预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县应急局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我县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我县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我县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市应急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编修订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按要求上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局。

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应县级部门牵头起草,与县应急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上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相应部门和市应急局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局。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县实际,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县教委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政府、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我县及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或员工应急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6 责任与惩罚

1)县政府、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和福利不变,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大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起草,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意见。

2)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编号)明细

      2.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3.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

      4.巫溪县应急抢险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附件1


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编号)明细


《巫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巫溪县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1巫溪县水旱灾害类

1.1.1巫溪县防汛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1.2巫溪县抗旱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2巫溪县气象灾害类

1.2.3巫溪县防雹增雨作业应急预案(县气象局)

1.2.4巫溪县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局)

1.2.5巫溪县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县气象局)

1.3巫溪县农作物病虫灾害类

1.3.6巫溪县农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委)

1.4巫溪县地质灾害类

1.4.7巫溪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5巫溪县地震灾害类

1.5.8巫溪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6巫溪县森林灾害类

1.6.9巫溪县森林火灾灾害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1.6.10巫溪县森林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县林业局)

1.7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类

1.7.11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2.《巫溪县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2.1巫溪县交通事故灾难类

2.1.12巫溪县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2.1.13巫溪县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交通局)

2.2巫溪县危险物品事故灾难类

2.2.14巫溪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2.2.15巫溪县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2.2.16巫溪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2.3巫溪县工程质量事故和矿山安全事故灾难类

2.3.17巫溪县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住房城乡建委)

2.3.18巫溪县矿山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应急局)

2.4巫溪县公共场所事故灾难类

2.4.19巫溪县公共密集场所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2.5巫溪县城市突发事故灾难类

2.5.20巫溪县供电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经济信息委)

2.5.21巫溪县燃气供应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经济信息委)

2.5.22巫溪县成品油经营储存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商务委)

2.5.23巫溪县供水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水利局)

2.5.24巫溪县地下排水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城市管理局)

2.6巫溪县特种设备灾难类

2.6.25巫溪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管局)

2.7巫溪县环境污染事故灾难类

2.7.26巫溪县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

2.8巫溪县网络和通讯事故灾难类

2.8.27巫溪县突发事件通讯保障预案(县经济信息委)

2.8.28巫溪县信息网络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经济信息委)

2.8.29巫溪县广播电视网络设施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广电网络巫溪分公司县文化旅游委)

2.9巫溪县核辐射灾难类

2.9.30巫溪县核辐射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生态环境局)

3.《巫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

3.1传染病疫情和食物、职业中毒事件类

3.1.31巫溪县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

3.1.32巫溪县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

3.1.33巫溪县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管局)

3.1.34巫溪县突发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

3.1.35巫溪县突发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委)

3.2巫溪县突发事件救治类

3.2.36巫溪县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县卫生健康委)

3.3巫溪县食品安全事件类

3.3.37巫溪县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市场监管局)

3.4巫溪县动物疫病事件类

3.4.38巫溪县重大动物疫病事件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委)

4.《巫溪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4.1巫溪县社会安全事件类

4.1.39巫溪县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4.1.40巫溪县重特大火灾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消防大队)

4.1.41巫溪县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县公安局)

4.2巫溪县经济安全类

4.2.42巫溪县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县金融服务中心)

4.3巫溪县群体性安全事件类

4.3.43巫溪县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县信访办)

4.3.44重大节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附件2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水旱灾害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

气象灾害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

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3

地震灾害

县应急局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

防治救援指挥部

4

地质灾害

县应急局、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

防治救援指挥部

5

森林草原火灾

县应急局、县林业局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6

生物灾害

县农业农村委、

县林业局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1

煤矿事故

县应急局

2

非煤矿山事故

3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4

危化品事故

5

工贸行业事故

6

火灾事故

7

道路交通事故

县交通局

8

城市轨道交通事故

9

水上事故

10

建设工程事故

县住房城乡建委

11

供水突发事件

县住房城乡建委

12

燃气事故

县经济信息委

13

大面积停电事故

县经济信息委

14

通信网络事故

县经济信息委

15

特种设备事故

县市场监管局

16

重污染天气事件

县生态环境局

17

环境污染事件

18

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1

传染病疫情

县卫生健康委

2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县市场监管局

5

药品安全事件

6

疫苗安全事件

7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

4)社会安全类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1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2

刑事案件

县公安局

3

群体性事件

县委政法委

4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县委网信办

5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县商务委

6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县发展改革委

7

金融突发事件

县财政局

8

民族宗教突发事件

县委统战部

9

舆情突发事件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

附件3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协调部门

1

交通运输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

2

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委

3

通信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

4

现场信息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局

6

群众生活

县应急局

7

社会秩序

县公安局

8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9

勤务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10

专家保障

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







附件4


巫溪县应急抢险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

值班电话

县委值班室

51522727

县政府总值班室

51528016

县政府办公室

51522101

县委宣传部

51522116

县委统战部

51522571

县人武部

87622550

县发展改革委

51522341

县教委

51523060

县科技局

51522536

县经济信息委

51522842

县公安局

51229110

县民政局

51515966

县司法局

51512810

县财政局

51522032

县人力社保局

51522216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51522208

县生态环境局

51520409

县住房城乡建委

51522013

县城市管理局

51529600

县交通局

51522518

县水利局

51522042

县农业农村委

51522326

县商务委

51522862

县文化旅游委

51522025

县卫生健康委

51524002

县应急局

51728808

县武警中队

15213471858

团县委

51522079

县红十字会

51522001

县气象局

51811139

县消防救援大队

51514518

县供电公司

51522118

县市场监管局

51522241

县医保局

51696011

县林业局

51522271

县信访办

51524439

县供销合作社

51522118

县国资监管中心

51811126

中国电信巫溪分公司

51522021

中国移动巫溪分公司

81166010

中国联通巫溪分公司

85950034

渝宁公司

51337033

燃气公司

51520366

中国石油重庆销售巫溪经营部

5151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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