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白鹿“10·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8日14时50分许,重庆市巫溪县国道242线1926Km+450m处发生1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县交通局、白鹿镇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白鹿“10.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巫溪白鹿“10.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情况。
1.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品牌型号:豪爵牌/HJ150T-28A;车辆识别代号:LC6TDKHA7N0******;发动机号:A4S******;使用性质:非营运;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人数:1人;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1日;当前状态:正常;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居民胡*。
2.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DFH5180CCYBX3JV;车辆识别代号:LGAX3A132J1******;发动机号:J3******;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质量:9900kg;实载量:0kg;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5月31日;当前状态:正常;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湖北省郧西县***居民彭*利。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胡*,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4**********031X;家属联系电话:15*******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10900******;初次领证日期:2005年09月16日;有效期始:2021年09月16日;驾证期限:长期;有效期止:2081年09月16日;当前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驾驶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2.彭*利,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4435;联系电话:13*******13;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20300******;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7月03日;有效期始:2019年07月03日;驾证期限:六年;有效期止:2025年07月03日;当前状态:正常;从业资格证号:420111197910******;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发证机关:十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5-08-05;道路运输证号:鄂交运管十堰字420302******号;业主名称:彭*利;经营许可证号:十堰420303******;经济类型:个体经营;核发机关:十堰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时间:2023年05月25日。事故时为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三)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28日下午,胡*驾驶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白鹿镇方向沿国道242线往巫溪县城方向行驶,14时50分许,行至重庆市巫溪县国道242线1926km+450m一弯道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彭*利驾驶的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挂撞,造成胡*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国道242线1926km+450m一弯道处,弯道半径:4296cm,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国道242线呈东西走向,东往巫溪县大河乡方向,西往巫溪县白鹿镇方向,北侧为山体,南侧为大宁河,划有道路黄色中心虚线及白色车行道边缘线,全宽:545cm,北侧车行道宽:271cm。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
胡*,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24**********031X,家属联系电话:15*******99,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系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胡*死亡,事故车辆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4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彭*利于14时5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时53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120接报后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治。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18时10分许,胡*医治无效死亡。彭*利赔付死者家属3万元,保险公司赔付61万元。后续事宜已妥善解决。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交巡警大队、120急救中心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所对死者胡*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和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药品定性检验。11月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乙醇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血样中未检出乙醇。11月2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药品定性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胡*血液中咪达唑仑的检测结果为阳性。2、被鉴定人胡*血液中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药品定性检测结果为阴性。
2023年10月28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对死者胡*进行尸体检验。11月2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的死亡原因符合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重型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23年10月30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及事故车辆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性能鉴定,11月17日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制动有效、传动系统工况正常;被鉴定车辆(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2023年10月30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速鉴定,2023年10月3日重庆市鑫道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事故前事故车辆持续行驶时间按GB/T19056-2021《汽车行驶记录仪》对事故车辆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记录仪导出数据文件进行解析,在2023/10/28,14:50:40秒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事故时间段内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见“行驶速度记录表:事故时间点附近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从“行驶速度记录表;事故时间点附近行驶速度记录解析结果”可知,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在 2023/10/28,14:50:41秒,应为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因此,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48km/h。碰撞过程及速度分析:根据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图、路面痕迹物证勘验、车体痕迹形态特征勘验,碰撞过程及轨迹分析、行车制动工况分析,结合VDR汽车行驶记录仪行驶速度记录、位置信息记录、事故疑点记录、速度状态日志记录分析,可以看出鄂CK6*** 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的时间段应为2023/10/28,14:50:41秒-2023/10/28, 14:50:48秒,事发时的车速应为48km/h。
2023年10月30日,县公安交巡警大队委托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对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2023年11月17日重庆市鑫道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现有证据,陕GTW***普通二轮摩托车因在车行方向右侧车道靠近道路黄色中心标线附近行驶过程中车头往左侧发生偏移与鄂CK6***重型货车车头左侧面发生碰撞,造成事故。
(二)直接原因。
胡*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向道路左侧发生偏移,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彭*利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系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彭*利未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胡*,男,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事故车辆驾驶人。胡*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向道路左侧发生偏移,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胡*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彭*利,男,湖北省郧西县人,事故车辆驾驶人。彭*利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系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彭*利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县公安交巡警大队依法处理。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彭*利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由湖北省郧西县交通局依法调查处理。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暂未发现县交通局、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白鹿镇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故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彭*利作为鄂CK6***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要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并全面系统落实运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县交通局要强化道路货运安全执法监管,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路检路查。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普及等方式,让驾驶员明白良好的驾驶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重要性。
(三)县公安交巡警大队要加强路面管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货车超速超载、违规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力度,要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道路交通风险研判,按照道路交通风险管控清单全面落实管控责任。
(四)白鹿镇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的管理,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设置禁止占道行驶等相关内容的安全宣传标语,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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