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
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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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大河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1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11日16时许,巫溪县大河乡上方坝社区桥东街发生1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文化旅游委、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大河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

经调查认定:巫溪大河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高压清洗机外壳带电,环境潮湿,漏电导致唐得全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C50;注册资本:50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3月28日;法定代表人:石**;经营范围:文艺演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广告设计制作;注册地址:重庆市巫溪***号。

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有8条龙船(木船,俗称柳叶舟,主要用于端午节龙舟赛),放置于巫溪县大河乡上方坝社区桥东街一彩钢棚搭建的库房内(石**原用于养殖娃娃鱼)。自2020年起,该公司每年将龙船出租给县文化旅游委,用于端午节龙舟比赛,收取相应租金。

(二)唐**(死者)雇佣情况

石**、周*(系石**之妻,身份证号码:51222***585)十余年前雇佣唐得全,唐**负责开装载机运砂筛砂卖砂、娃娃鱼养殖等零散工作。2019年3月,石**注册成立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龙船出租,唐**负责看管龙船。

(三)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设备为大功率高压清洗机,周*十余年前购买,型号GZ-55。该设备电源线的绝缘体有少许破裂痕迹铜芯线裸露,接地线断开,另行加装一断路器(无漏电保护装置)。最初该设备用于清洗娃娃鱼养殖场,后来左邻右舍借用该设备洗车、洗门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在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放置龙舟的仓库,地面潮湿,现场无安全用电警示标志。该公司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无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高压清洗机使用操作规程;未对唐**使用高压清洗机进行培训;事故高压清洗机被改装,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及时排查和消除其漏电的事故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唐**春节后到石**家上班,负责砂石装运售卖及龙船看管等工作。

2025年5月11日13时许,唐**在大河乡桥东街杨**家吃完午饭后离开。当日下午,唐**光脚在龙船库房中使用高压清洗机,16时许,石**来到龙船库房内,发现唐**扑倒在地,胸部压着高压清洗机枪头,呼喊无应答。

(六)事故现场情况

本次事故发生在巫溪县大河乡桥东街石**彩钢棚房屋内,经纬度(109.62、31.5),海拔234.4米。该房屋为砖混结构,宽15.6米,长19.5米,屋顶铺设彩钢棚,中间高5.14米,前沿高3米。室内地面有积水,由南至北放置8条木质船(由南至北编号1—8号),船体内有积水,船长13米,中间最宽处1.6米,船头分别宽0.5米、0.65米。屋内南侧靠近1号船墙面有一电源插座,插座距地面1.2米;3号船上有一橙色电线连接的插板,橙色电线插头插入电源插座,插板连接高压清洗机电源线;距插板0.75米的地面上放置1台大功率高压清洗机。死者扑倒在1、2号船之间的地面上,胸部压着高压清洗机枪头,双脚赤裸,头在1号船头下,脚朝2号船,2号船头下有一双蓝色塑料拖鞋,连接插板的橙色电线横跨在死者上方。


(七)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唐**,男,终年54岁,身份证号码:51222***532,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号。

2.直接经济损失。本次事故造成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1日16时许,石**发现唐**出事故后,附近居民赶到事故现场并拨打110和120。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大河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120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确认唐**死亡后将其尸体送至县殡仪馆。

(二)善后处理情况

5月18日,周*与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70万元,当场支付46万元,剩余24万元由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6月12日已全部支付到位。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大河乡人民政府、宁厂派出所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5年5月11日,县应急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对死者唐**进行尸体检验,查明死亡原因。6月10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的死亡原因符合被电击死亡。

2025年7月30日,事故调查组聘请电工李**(低压电工证号:T511227*******X)对事故高压清洗机和电源插板进行漏电检测实验。经测试,在通电状态下,高压清洗机塑胶外壳无电压;金属外壳无漆部位(漆自然脱落处)处带电,漏电电压220伏;底座螺母处带电,漏电电压220伏,电线铜丝裸露处带电,漏电电压220伏。经现场检测确认:该设备未接地,无漏电保护装置,另行加装的断路器(俗称:空气开关)无漏电保护作用。     

(二)直接原因

高压清洗机在通电状态下外壳带电,加之龙船库房地面有积水,环境潮湿,漏电致唐**触电死亡。

(三)间接原因

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发现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并消除;未向从业人员唐**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触电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大河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监管单位,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2025年1至4月,大河乡党委会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5次,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和会议精神2次,在各类会议中安排安全生产工作2次。2025年年初,大河乡人民政府印发了《大河乡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截止事故发生日共开展执法活动25次。

针对用电安全,大河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日常性、季节性(如汛期、高温)用电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排查了农网线路、老旧线路、临时用电、涉水区域线路、配电设施等。同时印发了安全生产宣传单(包括用电安全)逐户张贴宣传,组织对村(社区)干部、网格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用电安全知识培训。

经调查,未发现大河乡人民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五、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石**,男,重庆市巫溪县人,系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1]]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2]]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二)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压清洗机漏电的事故隐患;未向从业人员唐**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触电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教训,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巫溪县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机器设备,严禁私自改装加装。

(二)大河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聚焦此次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重点对用电设备改装、加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类似事故。

巫溪大河山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5·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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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