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部门>县应急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管理>隐患管理
巫溪柏杨海成·春申云玺项目“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报告
日期:2025-09-26

巫溪柏杨海成·春申云玺项目

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421420分许,巫溪县海成·春申云玺房地产开发项目(三期)一标段在卸除16#楼自编号4#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静载试验法,以下简称基桩静载检测)加载的钢制梁吊运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事故汽车起重机严重受损,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的巫溪柏杨海成·春申云玺“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聘请3名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参与调查,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邀请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开展了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意见。

经调查认定:巫溪柏杨海成·春申云玺“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从业人员未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基桩静载检测单位:重庆柏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4625日,该公司变更为重庆柏杨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基桩静载检测所需预制梁堆码业务(以下简称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承包单位: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巫溪海成·春申云玺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春申云玺项目”)。春申云玺项目由一期、二期、三期组成(其中,一期、 二期作为一个整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三期一标段单独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办理的施工许可证)。

1.春申云玺项目(一期、二期)工程概况

春申云玺项目(一期、二期)工程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号,由S1S2S3 楼商业,1#楼~8#楼(洋房)、10#楼~11#楼(洋房)、21#楼(高层)、22#楼(高层)、26#楼(高层)及对应车库组成,总建筑面积115573.72㎡,共有旋挖钻孔灌注桩(以下简称旋挖桩)694根,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建设单位的检验批划分和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需静载检测15根。

2.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工程概况

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位于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号,由9#楼、12#楼~20#楼、23#楼~25#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组成,总建筑面积:62595.32㎡。主楼共有旋挖桩411根,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建设单位的检验批划分和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需静载检测22根。

3.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16#楼工程概况

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16#楼地下一层为车库,地上8层为住宅。基础为旋挖桩基础,16#楼共有35根旋挖桩,桩径分别为800mm1000mm,桩长约811m16#楼旋挖桩于2025221日开始施工,226日完成,329日开始进行16#楼自编号4#桩静载检测。42日,在卸除16#楼自编号4#桩静载检测加载的钢制梁吊运过程中发生本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MA63C5990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100***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0,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2020-11-2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923日;注册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号;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建筑等。

()      相关单位概况

1.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617KWK9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1105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2.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4249H;类别: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70116日;注册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注册资本:1162万元;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运;工程机械设备、钢管、扣件租赁。

3.重庆柏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95897535E;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20001024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注册资本:220万元;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服务。

4.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2769493625H;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41201日;注册地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资本:5001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等。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6D55M;类别:分公司;成立日期:20151224日;注册地址:重庆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经营范围: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其资质范围内的业务。

(五)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20221228日,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成·春申云玺(一期、二期)总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海成·春申云玺(一期、二期)即1#-11#S1#S2S321#22#26#楼及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总包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范围,建筑面积115295.40㎡;签约合同价为219061260元;计划开工时间:202341日。

20241231日,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海成·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海成·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即9/12-20#/23-25#楼及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总包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所有范围,建筑面积63709.64;签约合同价为:120411219.60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11日。

上述两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未包含基桩静载检测及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221230日,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海成·春申云玺项目,约定监理范围:本项目涵盖的全部范围(含室内、室外)。申云玺项目三期开工后,2025225日,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续签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基桩静载检测合同

20237月,重庆柏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需要,在未签订检测合同的情况下,依据建设单位的检测委托进场对海成·春申云玺(一期、二期)需要检测的基桩开展静载检测。202443日,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柏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补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海成·春申云玺(一期、二期),检测工作内容的检测项目: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静载法)。20245月,重庆柏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完成海成·春申云玺(一期、二期)15根基桩静载检测。20252月,重庆柏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开始对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基桩开展静载检测。

4.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合同签订及实施情况

2023523日,刘**(重庆金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春申云玺项目施工员,20245月离职)通过微信联系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借用其公司资质承揽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遂出具《委托书》给刘**2023721日,刘**持该《委托书》代表乙方(承包方)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甲方(发包方)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协议》。业务范围:桩基静载检测所需的混凝土预制梁的堆码、运输、保管等事宜;合同期限:春申云玺项目39根试桩检测,其中一批次15根、二批次24根;劳务费用:(一)按检测荷载特征值的2.4倍计算,37/吨计取劳务费用;(二)按施工许可证锁定范围,分批次任务完成后统计工作量报甲方审核,审核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刘**组织杨*(巫溪县柏杨街道***号居民)等人实施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2024521日,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春申云玺一、二期项目15根桩的静载检测堆码作业,并向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594003.92元。202528日,杨*等人继续入场施工作业,至事故发生之日,杨*等人完成了12根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

(六)事故起重机基本情况

事故汽车起重机车牌号:渝D64***;型号:徐工牌XZJ5295JQZ25KQY25K-);生产厂家:中国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183月;产权单位:自然人胡**、杨*

(七)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资质借予刘**承揽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未对基桩静载检测堆码施工进行安全管理。刘**作为实际施工人,亦未对基桩静载检测堆码施工进行安全管理。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渝承揽业务,未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登记企业资质证书和在渝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等企业相关信息。

(八)事故发生经过

202542日,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16#楼自编号4#桩静载检测完成,杨*、胡**、黄**、胡**、田**、胡**6人对16#楼自编4#桩静载检测的加载进行卸载,将静载检测所用的预制梁转运至汽车起重机后方的临时堆码场。胡**、黄**16#楼自编号4#桩绑挂钢丝绳,胡**负责操作汽车起重机吊运,田**、胡**在汽车起重机后方的临时堆码场卸取吊运的钢丝绳,杨*负责指挥。1420分许,黄**、胡**将直径14mm的钢丝绳和吊钩挂在钢制预制梁(重8t)吊耳上,胡**操作事故汽车起重机吊运该钢制梁,当钢制梁离地约20cm时,事故汽车起重机上部旋转平台(由操作室、液压系统、起重臂、平衡重组成)顷刻朝前方倾斜后再朝左侧整体倾翻,起重臂朝16#楼自编号4#桩方向倾倒,站在起重臂下方的杨*被倾倒的起重臂撞击。胡**立即拨打120,现场相关人员随即将杨*送至巫溪县人民医院救治。

(九)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巫溪县海成·春申云玺项目三期一标段16#楼(海拔226.3米,经纬度109°3319″、31°2358″)。事故发生时事故汽车起重机车头指向正北方,位于吊重(预制梁)一侧,吊臂伸出4节,长度24.28m,吊车回转中心距吊重中心16.2m,吊重位于事故汽车起重机车左侧正北方向西偏移15°(见图1)。

1:事故现场照片

事故汽车起重机四只主支腿全伸,支腿横距6000mm, 纵距5140mm,左前支腿位于硬化路面上,右前支腿及后方两支腿均位于土质地面上。前支腿下方未垫枕木,后支腿下方均垫有单层枕木且左后支腿枕木已压裂,右后支腿枕木开裂严重,周围摆放数块零散未用枕木,枕木均开裂严重。第五支腿位于现场硬化路上方且未完全伸出,与地面间距约10mm, 前轮接地,后轮离地。

事故汽车起重机回转支承内圈与上车连接的连接螺栓完全断裂,下车车架和上车(起重臂、平衡重、液压系统)完全分离。经检查测量,回转支承内圈螺栓分布圆直径为170mm,内圈与上车车架通过40M24螺栓连接,40颗螺栓由回转支承下部穿过内圈的光孔(无螺纹)拧紧在上车底板上带内螺纹的螺孔中,事发后40颗螺栓完全断裂。断裂后的螺栓头落在下车平台上,螺杆部分残留在上车底板螺孔中,部分螺栓断裂面可见明显陈旧性断裂锈斑(见图2、图2-1、图2-2)。

2:残存在车架上的回转支承


2-2 残存在上部平台螺孔中连接螺栓断口

回转支承外圈螺栓分布圆直径为1340mm, 外圈与下车车架通过40M24螺栓连接,40颗螺栓由回转支承上部向下穿过外圈、下车面板上的光孔(无螺纹)后再带上螺母拧紧。事故发生后,外圈螺栓紧固未松(见图3)。

3外圈螺栓与下车板连接

经测量,吊重钢丝绳直径14mm, 长度约13m。事故汽车起重机使用手册载明的吊钩重量为297kg。起重臂油缸长度未明显伸缩,经测量和计算起重臂仰角约为48°(见图4)。

4:起重臂上翘角度

事故汽车起重机尾部原配重下方私自加装水箱,与原配重通过螺杆连接。经测量“水箱 ”外形尺寸为2400×1050×250mm,底板的钢板厚度为15mm,其余钢板板厚为10mm,经测算水箱钢结构重量约 629.96kg(见图5)。

5:加装的“水箱”

(十)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基本情况

*,男,身份证号码:500238***35,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号,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杨*死亡及事故汽车起重机严重受损,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82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胡**立即拨打120,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随即赶赴现场处置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将杨*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管理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二)善后处理情况

202544日,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杨*家属达成“赔偿垫付协议”,由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垫付赔偿款182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综合认定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鉴定情况

202542日,县应急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对死者杨*进行尸体检验,查明死亡原因。430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巫溪分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的死亡原因符合外伤造成双侧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胸腔积血(不排除胸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二)专家意见

事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聘请3名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事故调查。20255月专家组出具《巫溪柏杨海成·春申云玺“4·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原因分析专家意见书》,结论为:事故汽车起重机严重超载作业(起重臂长约24.8m,起重半径约16.2m,仰角约47.78°,根据徐工牌QY25K-Ⅱ起重机主臂起重性能表,事故汽车起重机作业工况的额定起重量Qe=3.5t,实际起重量8t),且起吊后起重臂旋转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是导致此次起重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直接原因

事故汽车起重机严重超载作业,且起吊后起重臂旋转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四)间接原因

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借资质给他人承揽工程,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未开展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未对杨*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吊装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戒线;未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吊装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线、事故汽车起重机吊装严重超载、起吊后作业人员停留在起重臂旋转范围内等事故隐患;未向杨*等人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实际施工人刘**亦未对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职情况

(一)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2025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附有《2025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表》《2025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检查建筑工地汇总表》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20251-3月,对春申云玺项目工地检查4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3份,发现隐患24条,已整改24条,整改率100%。对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入渝承揽业务未进行动态监管,未及时查处其在承揽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柏杨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管单位,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柏杨街道办事处印发了《柏杨街道2025年度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了监管对象和监督检查原则,1-3月联合县住房城乡建委对春申云玺项目工地检查2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2份,发现隐患21条,已整改21条,整改率100%。调查组暂未发现柏杨街道办事处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男,重庆市巫溪县人,系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指挥人员。杨*在事故汽车起重机起重臂旋转范围内指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3.0.18[[1]]的规定,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身份证号码500238***75),男,重庆巫溪县人,系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汽车起重机操作人员。胡**操作汽车起重机起吊钢制梁严重超载,违反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十不吊”之“超载不吊”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身份证号码512227***52),男,重庆市巫山县人,系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实际施工人。刘**借用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资质承揽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男,重庆市巫溪县人,系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吊装作业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春申云溪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业务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事故汽车起重机吊装作业严重超载、起吊后起重臂旋转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3]]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公司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杨*等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在事故吊装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警戒线;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事故吊装现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线、事故汽车起重机吊装严重超载、起吊后起重臂旋转范围内的作业人员未及时撤离等事故隐患;未向杨*等人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5]]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公司资质出借他人承揽工程,建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

2.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未与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督促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由县住房城乡建委调查处理。

(四)对相关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入渝承揽业务未进行动态监管,未及时查处其在承揽春申云玺项目基桩静载检测堆码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提出以下整改防范措施:

(一)四川渝竣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要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入渝承揽业务,及时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登记企业资质证书和在渝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书等企业相关信息。

(二)重庆德兆景置业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审查承包单位资质,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日巡查、周排查、月总结”机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鼓励从业人员上报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并复查;进一步引入三方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客观识别管理盲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跟踪与复盘,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不走过场;定期组织事故复盘,分析同类行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优化自身管理。实现“整改一处,规范一片,提升整体”,从根本上降低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

(三)柏杨街道办事处要在辖区组织“拉网式”隐患排查,按“行业+领域”划分网格,组织街道、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对辖区内的行业开展全覆盖排查;要夯实基层监管与日常巡查,实行“网格员+专业人员”联动巡查机制,网格员要进行日常巡查,紧盯重点领域,确保隐患不反弹;要建立问题反馈与闭环机制,鼓励居民举报身边隐患。

(四)县住房城乡建委要严格履行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落实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监督体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要督促春申云玺项目参建单位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抽查、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项目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定时抽查持证上岗情况。要督促事故单位落实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对在本辖区承揽业务的外省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实施动态监管。举一反三,牵头对建设行业开展执法检查,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全县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巫溪柏杨海成·春申云玺

4·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8



[[1]]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3.0.5 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3.0.18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