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巫溪应急发〔2025〕31号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巫溪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灾发〔2024〕6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245号)及《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等有关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巫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巫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 巫溪县财政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
巫溪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灾发〔2024〕6号),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245号)及《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240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科目的各项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灾害应急救助(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及生活救助类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库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项支出。
(二)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和“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工作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受灾乡镇(街道)的灾情、损失、财力等情况,结合中央、市级专项救灾资金的分配,适当给予专项补助。
(一)灾害等级确定
自然灾害等级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本县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出现《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出现《巫溪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情况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和灾害损失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二)灾情报送
乡镇(街道)严格按照新修订后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灾情管理,在《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报送工作。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属地为主、部门指导、应急统筹”原则,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二是坚持“初报快、续报勤、核报准、台账全”原则,一般灾情半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死亡失踪人员和重大灾情立即报;凡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倒损房屋、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要建立详细台帐。三是坚持灾情核定会商制度。要完善并有效运行临灾会商、定期会商、适时会商的灾情核定会商工作制度(尤其是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农作物受灾面积、倒塌住房数),确保灾情信息指标一致、口径一致、报送一致。
(三)灾情核查评估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加强灾情核查工作,在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重点核查受灾人数(尤其是因灾死亡失踪人员、紧急避险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农作物受灾面积、倒塌损坏住房间数(重点核查是否唯一住房、是否纳入重建修缮计划),核查结果与《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不一致的,应作书面说明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情况,采用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灾情进行核查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启动应急响应的等级、灾情核查、会商和评估的结果,会同县财政局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物资。
三、资金预算安排和救助指导标准、工作程序
(一)资金预算安排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生活救助资金,遭受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应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县应急管理局核实灾情后,对受灾乡镇(街道)给予适当补助。受灾乡镇(街道)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结合本乡镇(街道)级财力,统筹上级补助,及时分配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并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申报。同时要突出预算执行合规性、有效性和时效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让资金准确用于救灾事项。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应按规定列入政府收支分类“2240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下相应项级科目。
(二)救助指导标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主要分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主要救助项目及指导标准如下: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需说明情况。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的,需说明情况。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未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后可纳入补助范围。
不是唯一住房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不是遭受自然灾害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春节前完成,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不能在次年春节前完成的,由受灾户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属实,在完成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后,可申请救助。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严重损坏不超过4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不超过16000元,一般损坏不超过1000元/间、4间以上每户不超过4000元。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未登记的,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认定,倒损情况应参考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结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需说明情况。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各乡镇(街道)应于9月份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留存乡镇(街道)、村(社区),并于9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将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
冬春救助助标准按照不低于150元/人,对重灾户、受灾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受灾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高于300元/人标准进行救助的,履行单独审批手续,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经乡镇(街道)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乡镇(街道)在接到上级冬春救助分配资金后,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工作。冬春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特殊群体需要发放现金的,需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8.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费。用于应急救灾物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本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全县最低标准。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情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程序
为规范救助款物发放程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不落一户、不错一人,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确定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户报、村评、乡审”三个环节。
1.户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受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时间、损失情况等,并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报。
2.村评。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人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对纳入救助对象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审。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受灾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乡审重点审查受灾时间、安置天数、应急期救助人数、倒损住房户数间数、冬春救助台账明细、救助金额等内容,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附件上传至《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审核有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审核无意见的,召开本级党委会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4.县定。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资料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乡镇(街道)审核情况进行审定,下拨资金计划。
(四)其他说明
本方案所指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电器短路、用火不当等引起的火灾不属于自然灾害救助范畴。详细亚灾种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灾发〔2024〕6号)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对于应急期实行集中安置、紧急生活救助及冬春救助过程中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若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履行程序的,事后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在公示中说明原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30%—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一)资金管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指导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资金分配建议,指导督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有关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在每笔资金发放前,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核实,防止冒领、漏领、错领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前,对户报的各类救灾资金补助申请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乡镇(街道)对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各类救灾资金补助资料负有审核主体责任。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乡镇(街道)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1.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3.各乡镇(街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乡镇(街道)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资金使用分配、救灾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救助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本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巫溪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