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互动交流>政策问答>县城市管理局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
日期:2022-03-18


    依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渝财综〔2021〕14号)等精神。

    一、由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二、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3倍以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