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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柏杨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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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日期:2021-03-22

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街道民政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申请条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

2.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布,并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从公示期满之日次月起停发救助供养金。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 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动态管理。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柏杨街道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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