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主要分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主要救助项目及指导标准如下:
1.灾害应急救助。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需说明情况。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需说明情况。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各乡镇(街道)应于9月份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填写需救助人员信息留存乡镇(街道)、村(社区),并于9月下旬将需救助情况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将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冬春救助标准按照不低于150元/人,对重灾户、受灾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受灾特殊困难人员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对高于300元/人标准进行救助的,履行单独审批手续,报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经乡镇(街道)政府集体讨论批准,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乡镇(街道)在接到上级冬春救助分配资金后,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申报工作。冬春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特殊群体需要发放现金的,需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物资救助。
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6.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费。
用于应急救灾物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本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全县最低标准。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细化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灾情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工作程序
为规范救助款物发放程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不落一户、不错一人,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确定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户报、村评、乡审”三个环节。
1.户报。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受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时间、损失情况等,并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报。
2.村评。
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人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对纳入救助对象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审。
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受灾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乡审重点审查受灾时间、安置天数、应急期救助人数、倒损住房户数间数、冬春救助台账明细、救助金额等内容,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附件上传至《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审核有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审核无意见的,召开本级党委会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4.县定。
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资料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乡镇(街道)审核情况进行审定,下拨资金计划。
三、其他说明
本方案所指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电器短路、用火不当等引起的火灾不属于自然灾害救助范畴。详细亚灾种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灾发〔2024〕6号)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对于应急期实行集中安置、紧急生活救助及冬春救助过程中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若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履行程序的,事后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在公示中说明原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30%—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