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报指南
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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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申报指南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主要分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主要救助项目及指导标准如下:

一、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未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不是唯一住房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不是遭受自然灾害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遭受自然灾害后,已享受其他补助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使用其他补助重建、购买、维修住房后再次遭受自然灾害的,可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春节前完成,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在灾害发生后次年春节前不能完成重建、购买、修缮工作的或户主无重建、购买、修缮计划的,不纳入当年度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特殊情况不能在次年春节前完成的,由受灾户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属实后,纳入当年度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严重损坏不超过4000/间、4间及以上每户不超过16000元,一般损坏不超过1000/间、4间以上每户不超过4000元。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未登记的,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认定,倒损情况应参考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结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二、工作程序

规范救助款物发放程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不落一户、不错一人,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确定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户报、村评、乡审”三个环节。

1.户报。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受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时间、损失情况等,并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报。

2.村评。

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人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对纳入救助对象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审。

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受灾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乡审重点审查受灾时间、安置天数、应急期救助人数、倒损住房户数间数、冬春救助台账明细、救助金额等内容,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附件上传至《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审核有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审核无意见的,召开本级党委会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4.县定。

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资料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乡镇(街道)审核情况进行审定,下拨资金计划。

三、其他说明

本方案所指的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电器短路、用火不当等引起的火灾不属于自然灾害救助范畴。详细亚灾种详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防减救灾发〔20246号)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发放过程中,坚持建立“一账一册”(即建立需救助人口台账、款物发放花名册)和“四公开”(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全部纳入“一卡(折)通”发放并在银行转账附言中备注发放项目名称。

对于应急期实行集中安置、紧急生活救助及冬春救助过程中需要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应急期生活救助资金物资发放,若遇紧急特殊情况不能在发放前履行程序的,事后要及时完善相关资料并在公示中说明原因。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30%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用于生活救助其他项目的,应将救助资金按受灾户一次性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