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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蒲莲镇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关于印发《蒲莲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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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关于印发《蒲莲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蒲莲府发〔2025〕13号
蒲莲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蒲莲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蒲莲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蒲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蒲莲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着力构建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基层政府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根据《巫溪县财政局巫溪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巫溪县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溪财发〔2023〕31号)、《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巫溪府办发〔2024〕13号)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农村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为村财镇管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坚持委托代理原则。在保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村(居)民委员会账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委托镇进行统一代理。
(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调动农民在村财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维护农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民主监督原则。村级财务必须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民主决策。规范村级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管理机构
蒲莲镇财政办和蒲莲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共同设立蒲莲镇农村集体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财政办负责代理村(居)民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事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事项。代理中心由分管财政领导兼任主任,财政办主任兼任副主任,调配村(居)民委员会代理会计一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兼任集体资产监管员)一名。设村级报账员十名,人员由各村(社区)拟定一名专职干部担任。
三、工作职责
代理村级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办理资金拨付结算,实施会计监督,提供信息服务。
(一)代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督促代理中心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村级财务、资金代理服务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加强村级财务、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代理会计应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村级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村级报账员与代理中心、银行的业务往来,向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反映违法违纪问题;建立并登记各村的总账、明细账,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资源资产登记簿;审核村级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复核村级报账员传递的收支凭证,指导村级报账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协助村(社区)做好财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村级会计报表,装订村级会计凭证,管理会计档案。
(三)村级报账员负责保管所辖各村(社区)有价证券、支票以及银行账户,按规定办理支票的领取发放;负责本村(社区)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核销工作;负责登记本村(社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账目,定期与银行对账,做到账账、账簿、账款、账实相符;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规行为;收集、整理、审核本村(社区)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并报经村(社区)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主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审核后,定期向代理中心报账;负责建立和登记债权债务(含内部往来)、固定资产登记簿,定期与代理中心会计核对。登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用工登记簿;负责本村(社区)财务公开,协助民主理财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负责加强财务监督,督促村级报账员按时报账和按月公开财务。加强收据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支出合理规范,要严格审批手续,审批时应签字并注明审批日期,严禁盖章代替签字;定期召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对本村(社区)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本村(社区)事务实施监督,参与制定本村(社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管理制度
(一)银行账户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预留村(居)民委员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代理中心主任印章、代理会计印章、村级报账员印章四个印鉴,并分别保管。
(二)现金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现金结算限额为1000元(含)以下,超过限额,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村级报账员应建立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电子表格或者其他方式代替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顺序逐笔、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三)收入制度。村级收款事项一律由村级报账员办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各项款项,在1000元以下的,村报账员应当在3日内将收取的款项存入村银行账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原则上当天存入村银行账户,最迟次日必须存入村银行账户。同时,村级报账员要及时将上缴存入的收入金额记入银行存款村级日记账。严禁收入不入账、坐支、白条抵库、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违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出租收入、发包收入等)、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盘盈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款利息收入等)。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须开具全市统一制定的票据,严禁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村集体地票资金是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资金,纳入“专项应付款”实行专账核算,不属于收入范畴。
(四)支出制度。
1.支出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支出主要用于村组干部误工补贴、村办公费、服务群众、公益事业维护等支出。村委会各项支出业务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据,作为支出报销单的必备附件,如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合规自制票据(如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或单、原材料或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原始支出凭据应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事由、金额、单位、经手人等要素。支出报销单(含汇总报销单)或支出原始凭据须完善审批程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章,杜绝“白条”入账。村(居)民委员会支出实行“零招待”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计人员和镇级领导等按规定履行职责,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财务支出应遵循量入而出原则,严禁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为村干部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奖金。上级部门安排的外出学习培训,按上级部门通知执行;外出考察须经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学习培训及外出考察单据入账时,需将通知、外出学习考察审批手续一并入账。从严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将非生产性支出转由村内其他组织和经济实体开支。
2.支出审批。
(1)村(居)民委员会财务
共五个步骤:一是由村级报账员填写《支出审批单》(见附件1),并收集整理有效原始凭证。有效原始凭证包括:合法票据、经手人签字、审批签字、决策资料等。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直接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含)低于5000元的,需由村支“两委”共同研究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作为有效原始凭证;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作为有效原始凭证。经手人须在有效的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村(居)民委员会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二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有效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审批单上进行审签,对不合理合规开支拒绝签字,未经决策不得列支。三是由各村(社区)驻村领导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单上签字,对不合理合规开支拒绝签字,单笔支出超过10000元的应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四是村报账员将支出原始单据报代理机构审核入账。代理机构对报账单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批手续和决策程序完备后报账。代理机构对不完善村级财务民主管理规定的原始凭证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入账。五是经审查核实后,履行记账手续。
(2)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共五个步骤:一是由村级报账员填写《支出审批单》(见附件1),并收集整理有效原始凭证。有效原始凭证包括:合法票据、经手人签字、审批签字、决策资料等。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直接审批;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含)低于5000元的,需由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村党支部委员会集体会审,联合社理事长、监事长和村支书共同签字,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作为有效原始凭证;支出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参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相关资料(资料清单见附件3)作为有效原始凭证。经手人须在有效的原始凭证上签字或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二是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有效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事长在审批单上进行审签,对不合理合规开支拒绝签字,未经决策不得列支。三是由各村(社区)驻村领导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单上签字,对不合理合规开支拒绝签字或盖章,单笔支出超过10000元的应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四是村报账员将支出原始单据报代理机构审核入账。代理机构对报账单据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批手续和决策程序是否完备后报账。代理机构对不符合村级财务民主管理规定的票据凭证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不予入账。五是经审查核实后,履行记账手续。
3.村(社区)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为1000元。备用金只能用于日常零星开支,主要用于:村办公费、应急处突费用等日常支出周转;超过1000元的单笔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各村(社区)备用金支付完毕凭审核无误的支出单据进行核销,核销之后方能再次领取备用金。
4. 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宗设备购置等公共投入,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
(六)债权债务管理。严格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及时准确登记各项债权债务。
1.债权管理。对应收款项、投资分红、到期应归还的本金等债权进行全力清收,针对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应收款,要明确清收措施、时间、责任人。对农村集体借出资金按照“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落实责任,确保应收尽收。
2.债务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得举借新债、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一律不得由企业带资施工、一律不得拖欠企业工程款、一律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借款、一律不得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凡违规形成的新债“谁签字,谁负责”,由签字人负责偿还。
(七)资产管理。村级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故意损坏、挥霍浪费,防止资产的流失。
1. 日常管理。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代理会计和村报账员应全面、准确对村级资产逐项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变动信息及时更新,如实反映其账面价值,建立资产档案。
2.处置程序。村级资产的处置(含出售、租赁、报废、承包、置换、投资入股等)应经过民主决策、发布公告、公开评估及竞标、签定协议、资料归档备查等程序、步骤,接受群众全程监督。对固定资产报废、损毁,应当按程序申请,规范处置,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八)账务处理。代理机构会计和村报账员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等,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九)档案管理。村级财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会计业务年度终结后,由代理会计分村进行搜集、整理、立卷、登记造册进行归档保管,由代理机构进行专柜保管,不得违反程序违法违规销毁一切财务和会计档案。
(十)财务公开。村(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年度公开、日常公开、专项公开不同要求,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及相关情况,并做到公开地点方便群众,公开载体利于监督。
(十一)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镇纪委、县级业务主管(指导)部门、县级监督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承担相应监督责任。
五、责任追究
对侵占、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集体资产等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由财政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执行,若与上级财政部门有新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财务管理审签报销单
蒲莲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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