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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双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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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45333475J/2021-00023 [ 发文字号 ] 双阳府发〔2020〕24号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双阳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双阳乡人民政府 关于双阳乡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

关于双阳乡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单位、有关科室:

《双阳乡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双阳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双阳乡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巫溪县双阳乡人民政府

                                 2020528

附件:

双阳乡工程类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扶贫项目招标投标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标准的,严格执行《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7〕24号)及相关规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时,明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或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为项目法人;乡镇管理能力不足或国家政策有明确要求的,县政府明确相关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

第二条   项目法人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对具备相应条件的同类项目进行打捆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确实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或备选库随机抽取承包商的特殊项目,县发改委审批,择优确定质量、品牌、信用好的承包商。

第三条扶贫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及合同约定施工,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启动和开工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和标准,不得分包、转包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投资变更,严格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巫溪府办发〔2013〕27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所有项目在支付过程中,严禁将工程款项支付给个人。

第五条  原则上村支两委严禁承包辖区内的工程项目,但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同意的除外。

第六条  严禁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挂靠人的行为。

第七条合同签订前,须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准备充足,严禁疏忽大意导致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以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第八条 项目法人和承包商负责扶贫项目的自查验收,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检查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组织承包商、村委会(仅对村民自建项目)经自查验收合格后,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检查验收。竣工结算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可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或经乡镇政府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拨付给自然人),不得经行业主管部门层层转拨

第十条  资金拨付原则上按项目启动、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启动后,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拨付30%的启动资金。竣工验收,由项目承包方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确认后拨付70%的进度资金。审计决算后,按照审计结算价拨付95%的项目款。留项目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质量进行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故意拖延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合同中约定必须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在合同签订后,施工前必须全额缴纳后方可施工。

第十  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拨付、竣工决算、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乡村政务公开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开,做到全程公开透明。线上公示应全程留痕,长期公开。线下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文件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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