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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双阳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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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8745333475J/2022-00002 [ 发文字号 ] 双阳府发〔2022〕1号
[ 主题分类 ] “五类”政策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溪县双阳乡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1-01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双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和规范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 2021115号)、《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双阳乡护林员管理办法

双阳乡人民政府

202211

   (此件公开发布)

双阳乡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办规字〔 2021〕115号)、《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护林员、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将天保护林员与生态护林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化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乡人民政府承担天保护林员和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指导、各村级护林队伍是由乡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护林组织,由乡林业站负责日常监管,接受县林业局的检查、指导。

第二章  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四条  护林员选聘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乡聘用的天保护林员,负责全乡森林资源巡护及信息上报,协助乡林业站搞好全乡的森林防火,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检查、监管工作。

第五条  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天保护林员选聘条件

1.热爱林业事业,思想觉悟较高,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3.原则上年龄在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本地公民。

4.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能准确领会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具有巡山记录日志的能力;善于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宣传党的林业方针政策。

5.能识别主要树种和野生动植物种类的保护,具备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常识。

6.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二)生态护林员选聘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脱贫人口。

3.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4.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六条选聘程序:

(一)天保护林员选聘程序:

1.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向乡人民政府推荐,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二)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1.乡人民政府发布选聘公告到村委会,村委会进行宣传,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2.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村民委员会向乡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3.乡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4.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

5.乡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和天保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村民委员会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值班制度的落实及巡护工作,天保护林员做好本村森林防火,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制止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生态护林员业务指导。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一)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 可以续聘。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  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人均森林管护面积不得少于500亩。

(三)护林员主要职责是:

1.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2.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距山地林缘100米以内和林内的各种野外违规用火,预防森林火灾,及时报告火情,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按戒严通告规定执行。

4.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5.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6.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7.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八条 乡聘用的天保护林员考核与奖惩,由县林业局考核的结果拨付的资金为依据,由乡人民政府兑现工资的发放。

第九条 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村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交乡人民政府,其委托乡人民政府代为发放工资的依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每月森林巡护不得少于22天工作要求。(15)分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报漏报现象。(15)分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10)分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10)分

(五)有无火险火情发生。(50)分

(六)以上每条考核如发现问题急时处理报告,制止得力无瞒报漏报现象,给于每条考核加10分.

(七)村民委员会对护林员实施考核,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79分的为良好;79至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考核护林员为优秀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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