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指导标准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主要分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主要救助项目及指导标准如下: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需说明情况。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3.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后一段时间内,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的,需说明情况。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未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后可纳入补助范围。
不是唯一住房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不是遭受自然灾害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春节前完成,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不能在次年春节前完成的,由受灾户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属实,在完成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后,可申请救助。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严重损坏不超过4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不超过16000元,一般损坏不超过1000元/间、4间以上每户不超过4000元。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未登记的,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认定,倒损情况应参考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结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因特殊原因超过15天的,需说明情况。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二)工作程序
为规范救助款物发放程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救助工作公开公正,不落一户、不错一人,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确定救助对象,乡镇(街道)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完成“户报、村评、乡审”三个环节。
1.户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受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受灾时间、损失情况等,并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作为佐证。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报。
2.村评。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单数人员组成),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对纳入救助对象的,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审。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受灾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进行审核;乡审重点审查受灾时间、安置天数、应急期救助人数、倒损住房户数间数、冬春救助台账明细、救助金额等内容,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附件上传至《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审核有意见的,填写审核意见并退回申请,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审核无意见的,召开本级党委会无异议后将审核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4.县定。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资料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乡镇(街道)审核情况进行审定,下拨资金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