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未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上报《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后可纳入补助范围。
不是唯一住房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不是遭受自然灾害的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在灾害发生后次年春节前完成,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均可申请救助。特殊情况不能在次年春节前完成的,由受灾户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情况属实,在完成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修缮住房后,可申请救助。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严重损坏不超过4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不超过16000元,一般损坏不超过1000元/间、4间以上每户不超过4000元。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未登记的,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认定,倒损情况应参考有鉴定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结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