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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 乌龙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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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草广告的工作提醒

日期:2023-11-14

乌龙乡人民政府关于烟草广告的工作提醒

各村、烟草店:

为加强对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的控制,请各村及时将本提醒传达到各烟草店。为清晰界定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特做如下提醒:

一、各烟草店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吸烟有害健康”的醒目标识。

二、店铺临街墙面不能摆放整面烟草。

三、每个烟草店铺只能有一个店招店牌。

四、除店招店名和中国烟草logo,其它形式的灯箱、品牌广告标语及含有烟草品名和广告语的橱窗、火机等均视为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具体举例:

1、含有烟草品名的店招店牌,如:“天子一号烟酒行”视为烟草广告,“张三烟酒行”不是烟草广告。

2、烟店内外、烟草橱柜、灯箱、宣传栏里不能摆放、张贴任何烟草品牌的广告词,否则视为烟草广告。

3、“此处销售香烟”“烟”等灯箱、标识等视为烟草广告。

4、销售或赠送的打火机有烟草品牌,视为变相广告如:打火机表面有天子、中华字样等。

5、烟草赞助的室内、外吸烟室、吸烟亭视为烟草广告。

附件:烟草广告相关图片

                        乌龙乡人民政府

                          20231025

附件

烟草广告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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