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驻村工作队,辖区企事业单位,乡机关内设机构(含混编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村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工作当作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要内容,坚决贯彻执行。
长桂乡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2日
关于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民发〔2021〕12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二、认定对象
家庭成员具有本县户籍,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未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三、认定条件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四个方面,界定范围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不予认定条件
1、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近1年内出国旅游。
(六)近两年内自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家庭唯一住房除外)。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家庭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等总值人均高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二)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或拥有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或拥有别墅。
(四)家庭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五)家庭成员近2年内出国旅游2次(含)以上。
3、受理申请或调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
(二)拒绝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外出就业或参加劳动生产的。
(五)主动放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或其他合法收益、财产的。
五、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履行授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应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3日,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安排核查;对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报送县民政局备案。
六、认定时间
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20日
七、日常管理
(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有效期不超过1年,从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期当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在册低保边缘家庭重新组织核查,仍符合认定条件的,延长1年有效期。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情况开展抽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状况的动态监测,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或因突发事件暂时性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符合住房、医疗、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三)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经公示后,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巫溪县城乡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建档工作的通知》(溪民发〔2011〕61号)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