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11月孤儿基本生活费下拨与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如下工作:
一、发放对象: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无法定抚养人,未满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儿童。享受父母双亡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实行动态管理,孤儿超龄或已就读专科以上的,按照(渝民发〔2010〕184号)予以取消。对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应提交在校就读证明原件)。新增孤儿按照要求填好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计发时间和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按月发放,孤儿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56元,新增孤儿按照申报审批后次月计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建立完善档案: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要按照重庆市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规定,建立健全孤儿档案,做到一人一档,领取时由领取人签字盖章一式三份,报县民政局和财政局各一份备案。
四、取消事项: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后,不得再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待遇,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特困人员待遇的,应从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起取消。坚决杜绝在不了解实际情况下,隐报、错报、瞒报。
孤儿发生减员变化时,应及时向民政局申报,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填写好停发通知书,并加盖当地政府公章报业务科室。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将基本生活费发放到孤儿手中,不允许截留和挪用。要加大对孤儿和监护人的监督力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让所有孤儿过上幸福健康、快乐的生活。
特此通知
巫溪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