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巫溪县委 巫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巫溪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巫溪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巫溪县委
巫溪县人民政府
2008年4月21日
巫溪县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鼓励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巫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
(一)增值税
1、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电力、煤炭开采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投产之月起的三年内,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2、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电力、煤炭开采企业除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技术改造投入200万元以上,三年内增值税地方所得增量部分的50%,
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二)营业税
3、在巫溪工业园区投资工业房地产,从实现营业收入之月起,三年内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规模。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缴纳的营业税,按月全额安排给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缴纳的营业税,按年全额安排给企业。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县级部分全额安排给开发业主。
(三)所得税
4、按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新办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对鼓励类收入占总收入达到70%以上的民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再减按7.5%征收。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5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纳税人同时符合西部开发鼓励类条件,且鼓励类收入占企业总收入达到70%以上,再减半7.5%征收。
6、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领域外,新办的民营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7、新办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内部分或全部由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安排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8、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且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部由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9、引资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地方所得增量部分,三年内由财政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0、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在巫溪设立区域性连锁企业总部、区域性配送中心的新办商贸物流企业,以及商贸物流企业新增商业设施投资部分;新建宾馆饭店,固定资产投1000万元以上的,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内全部由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1、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餐饮娱乐业,从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内全部由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2、收购兼并县内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并独立纳税,从投产之月起,所得税地方所得增量部分,前三年内全部由财政安排给企业,第四、五年安排50%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3、从事对外贸易,出口创汇在国家规定的减免期满后,凡出口创汇产值达到总产值50%以上的,当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
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4、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中介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月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三年内全部由财政安排给企业。
(四)其它税
15、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7、对符合15、16条款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三峡库区进口物资税费减免条件的民营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政策。
18、兴建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房产税前三年内全部安排给业主。
二、政策扶持
19、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申报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和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予以支持。
20、新建旅游项目,符合国家六部委《关于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规定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21、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除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
2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三峡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3年期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23、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定了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的市级重点企业,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人均1.5-2万元贷款贴息。
24、对招用三峡移民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
25、纳入重庆市库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县级信用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到商业营业银行进行融资。
三、土地优惠
26、实施城乡统筹发展的项目,可以租赁、倒包、入股等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7、在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投资企业,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三年内年免缴矿权使用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自矿床进入开采阶段,可申请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28、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项目,给予优惠供地。
29、引进固定资产投入上亿元的国内100强企业、中国行业十强企业或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以更加优惠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
30、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全县现有生产性企业,在厂区内新扩建厂房的,免收综合规费。
31、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新建营业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项目,规划综合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土地(设定)登记费、人防费、房屋所有权(初设)登记费、集中绿化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50%收取。
32、入驻新城区或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市场、购物广场、特色商业街的经营项目,从开业之月起,各种规费前三年免收,第四、五年减半征收,并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划定临时停车场停车,不收取占道停车费。
33、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规费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征收。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办公、宿舍的综合规费,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征收。
五、企业自主创新优惠
34、新办国家级、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庆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评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万元。
35、建立科研机构,被列入国家级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列入重庆市级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36、新办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级认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引进国家级认定的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重庆市级认定的企业和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
37、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称号, 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新获得中国著名产品称号,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出口畅销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获得重庆市名牌产品、出口畅销产品称号,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获得有机食品称号,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一次性奖励1万元。
新认定为国家5A级、4A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新创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森林公园,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5万元。
新认定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六、其他
38、对创意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给予一次性一年期贴息;创意企业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返还, 第四、五年返还50%。
39、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给予一次性一年期100%项目贷款贴息;新获得重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一年期的50%项目贷款贴息。
40、国内100强企业、中国行业十强企业或投入产出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保障措施
41、实行重点企业挂牌制度。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企业名单每年公布一次),由县政府授予"重点企业"称号,并挂牌保护。
42、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对企业所有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明白卡的方式予以公开。
43、实行重点项目服务制度。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配备一名专人,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
44、实行"服务超市"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或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现有企业,实行"一站式"办公。凡企业需办理的所有手续,企业在提供齐备的资料后,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门服务,集中在企业现场办结。
八、申报程序
45、享受优惠政策申报程序。由投资者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招商局提出申请,由招商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及项目落户地单位,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兑现。
46、本优惠政策从行文之日执行。之前下发的本级政府职权范围内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件为准。发文之前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文件执行。
47、本规定由巫溪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送:县委常委,县人大、政协党组,县纪委、县人武部党委;
发: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共巫溪县委办公室 2008年4月21日印
校核:郑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