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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巫溪县卫生健康委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成文日期 ]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 2019-03-27
- [ 体裁分类 ]
- 规划计划
- [ 有效性 ]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巫溪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院,委各科室:
《巫溪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年-2020年)》 经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巫溪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1日
巫溪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为加强卫生事业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布局卫生资源,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巫溪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文件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经济社会情况
巫溪县地处大巴山东段南麓的渝、陕、鄂三省(市)结合部,幅员面积4030平方公里,辖30个乡镇、2个街道,289个行政村、41个居委会。
2014年末,全县总人口54.85万人(常住人口39.23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28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31.30%;地区生产总值667201万元,人均GDP16889元,地方公共财政收入60436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1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392元。
(二)医疗资源现状
截至2014年末,全县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69个,其中:医院9个、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2个、村卫生室292个、诊所、门诊部及医务室等36个。有床位1104张,其中社会办医230张。
每千人口拥有床位2.77张,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7张。
2014年,有卫生技术人员1376人,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3.51人,其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470人、注册护士347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1.18人、注册护士0.87人。
乡村医生421人,每千人口拥有乡村医生1.07人。
(三)医疗服务状况
2014年出生人口7796人,出生率为14.4‰;死亡人口3018人,死亡率为5.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8.7‰,孕产妇死亡率56.3 /10万,婴儿死亡率7.69‰,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284.5/10万。
2014年全县门诊166.14万人次,全年医疗机构住院6.09万人次。全县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90.17%,平均住院天数为8天。
(四)医疗需求问题
一是医疗技术人员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名医匮乏,基层医疗机构人才素质不高,老年乡村医生退出后乡村医生缺乏。城乡医疗机构功能不完善、资源配置不均衡,医学重点专科、临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数量不足,技术力量有待加强,不能完全满足辖区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是医疗卫生技术力量薄弱。全县每千常住人口拥有的执业医生、注册护士等指标均远低于重庆市平均水平。现有卫生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人数较少,低学历、低职称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的大部分,高层次的学科人才短缺。
三是卫生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全县卫生技术总量不足,尚未形成特色明显、相互补充、错位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格局。康复护理及老年保健发展状况尚不能满足区域老龄化需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呈逐年上升趋势。改善医院管理水平,提升医疗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是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不足。卫生事业经费投入长期不足,未随着经济发展而同步增长,造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不足、设备配置欠缺和人员培训经费短缺等,一定程度制约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是社会办医院数量多、水平低,单个规模不大,技术水平不高,专科特色不突出,与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同质化突出。
二、规划原则
(一)需求导向、优化配置
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补强短板、夯实基础为主线,适度有序发展、强化薄弱环节,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职能及布局。
(二)公平可及、群众受益
控与增相结合,在医疗机构密度较大的赵家坝等区域,控制医疗机构新增数量,在医疗机构缺乏或密度较小的新城区、工业园区等区域,适度增加医疗机构数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无效配置。合理设置医疗机构,使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为居民服务。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以公立医院为主体、民营医院为补充,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增加医疗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四)城乡统筹、中西并重
支持在乡村设置医疗机构,统筹不同区域、类型、层级医疗卫生资源的数量和布局,分层分类构建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支持中医龙头机构建设、综合医院发展中医科、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鼓励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突出的医疗机构优先上档升级。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医疗机构,推动中医事业发展。
三、规划目标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到2020年,建立起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适应城乡居民健康需求且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群众就医难题,逐步实现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目标,使居民健康水平与卫生服务指标达到重庆市平均水平。
2020年巫溪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主 要 指 标 |
2014年现状 |
2020年目标 |
指标性质 |
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张) |
2.77 |
5.79 |
指导性 |
公立医院 |
1.0 |
2.97 |
指导性 |
社会办医院 |
0.58 |
1.54 |
指导性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1.19 |
1.28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
1.18 |
2.18 |
约束性 |
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人) |
0.87 |
2.73 |
指导性 |
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人) |
0.35 |
0.83 |
指导性 |
每万常住人口全科医生数(人) |
0.25 |
2 |
约束性 |
医护比 |
1.3:1 |
1:1.25 |
指导性 |
二级以上医院床护比 |
1:0.4 |
1:0.6 |
指导性 |
到2020年,全县医院床位使用率达90%以上,二级以上医院平均住院日控制在8天以内。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体系
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体系包括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构成,各机构按照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个层级梯度配置,按照常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
医院分为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以及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务室。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主要包括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精神卫生保健院。
巫溪县医疗机构体系 |
医院 |
公立医院 |
巫溪县人民医院 |
巫溪县中医医院 | |||
巫溪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
巫溪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 |||
社会办医院 | |||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乡镇(中心)卫生院 |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
门诊部 | ||
诊所 | |||
医务室 |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
村卫生室 |
(一) 公立医院
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公立医院床位层级设置为: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 2.97 张(含妇幼保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精神卫生保健院等公立医疗机构床位)。其中,巫溪县人民医院 1.79 张,巫溪县中医医院0.77张,其他医院床位数0.41张。
控制公立医院规模。加强内涵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不合理增长。2020年前完成县人民医院三级医院创建;2017年完成县中医医院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创建;完成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二级医院创建。公立医院具有病床使用率低于 95%、平均住院日高于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20%、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床护比配置不达标、人员配置不符合基本标准要求等情形之一的,按比例减少床位编制。
(二)社会办医院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4张床位规划,为社会办医院预留一定空间,原则上不再新设置一级综合医院。鼓励现有民营医院重组整合,提高办医档次和品质。促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加快形成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格局。
社会办医院达到《规划》床位绝对数600张,预留床位主要用于社会资本申办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新申办者可与取得了设置(筹建)批复的投资人合伙办医,提高办医档次和品质。
对已取得了设置(筹建)批复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在其设置(筹建)批复期限到期后,达不到标准不能通过专家组验收的,其取得的设置(筹建)批复自然作废,批复的规划床位数按程序另行审批使用。
社会办医院床位数实行动态管理,具有病床使用率小于(大于)75%、平均住院床日高于(低于)同类医院平均水平 20%、床护比配置不达标、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之一的,按比例减少(增加)床位编制。
巫溪县医疗机构布局规划(2016年—2020年)
序号 |
机构名称 |
2014年编制床位(张) |
到2020年规划编制床位(张) |
1 |
县人民医院 |
300 |
700 |
2 |
县中医院 |
60 |
300 |
3 |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22 |
80 |
4 |
县精神卫生保健院 |
16 |
80 |
5 |
社会办医 |
232 |
600 |
6 |
基层医疗机构 |
474 |
498 |
合 计 |
1104 |
2258 |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实现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 1 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范围办好1 所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到 2020 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 1.28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实行动态管理,具有病床使用率小于(大于)75%、平均住院床日高于(低于)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20%、床护比配置不达标、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等情形之一的,按比例减少(增加)床位编制
(四)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保留原设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新增门诊部(养老机构除外)。不设床位医疗机构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不受本规划限制,诊所与诊所之间不得形成毗邻。根据企事业单位需求设置医务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 1 个村卫生室,在人口聚居较多的撤并村可设立卫生室。新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不受规划限制,实现社区和村级医疗机构全覆盖。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不设床位,仅开展门诊诊疗服务。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巫溪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设置规划(2016年—2020年)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
2014年编制床位数 (张) |
到2020年编制床位数(张) |
宁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 |
15 |
柏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0 |
15 |
城厢镇卫生院 |
25 |
35 |
凤凰中心卫生院 |
20 |
30 |
菱角镇卫生院 |
15 |
15 |
胜利乡卫生院 |
15 |
10 |
宁厂中心卫生院 |
10 |
6 |
大河乡卫生院 |
8 |
10 |
天星乡卫生院 |
3 |
5 |
长桂乡卫生院 |
6 |
6 |
上磺中心卫生院 |
25 |
35 |
古路镇卫生院 |
20 |
20 |
峰灵镇卫生院 |
10 |
15 |
蒲莲镇卫生院 |
12 |
10 |
朝阳镇卫生院 |
25 |
15 |
塘坊镇卫生院 |
19 |
15 |
文峰中心卫生院 |
25 |
35 |
徐家中心卫生院 |
25 |
30 |
白鹿镇卫生院 |
18 |
20 |
鱼鳞乡卫生院 |
8 |
6 |
乌龙乡卫生院 |
9 |
8 |
尖山中心卫生院 |
30 |
35 |
田坝镇卫生院 |
25 |
15 |
中岗乡卫生院 |
25 |
15 |
通城中心卫生院 |
20 |
15 |
花台乡卫生院 |
6 |
6 |
双阳乡卫生院 |
5 |
5 |
兰英乡卫生院 |
4 |
5 |
下堡中心卫生院 |
18 |
25 |
中梁乡卫生院 |
10 |
5 |
天元乡卫生院 |
3 |
8 |
土城镇卫生院 |
10 |
8 |
合 计 |
474 |
498 |
(五)其它设置要求
对医疗机构可变更类别、规模、选址、诊疗科目、名称、设置单位(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项目,变更上述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的规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县政府加强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加快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统筹和引导各类资本在医疗资源缺乏区域设立医疗机构,逐步调整不合理配置,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县财政局逐年增加医疗事业经费投入,尤其加大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城市新建和改建住户人口数在 0.5—1 万人的居民小区中,规划、建设、国土、房管部门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要求,监督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 150 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交由县卫生计生部门使用。
(二)规范审批,强化监管
《规划》是我县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监督执法的依据。新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应遵循本《规划》。县卫生计生委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建立规范化的医疗机构审批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违背《规划》擅自设置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坚决予以取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深化改革,创新服务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大力发展社会办医,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不断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创新医疗服务模式,合理调配医疗资源,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改善患者看病就医体验,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
六、附则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解释权在巫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